本報綜合報道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一年一評價、五年一考核。
《辦法》主要是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進行制度規范,在指標設置上突出人民群眾獲得感,提高了生態環境質量、公眾滿意程度等反映人民群眾獲得感指標的權重,引導地方黨委和政府把綠色惠民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辦法》對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方式、主體、對象、內容、時間及結果應用、組織協調、能力保障等進行制度規范,作出6個方面共21條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采取年度評價和五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在節能減排、大氣污染防治、最嚴格耕地保護等現有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考核重在約束,評價重在引導。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每年開展1次,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根據《辦法》,五年考核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目標體系實施,主要考核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在五年規劃期結束次年的6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對照考核目標體系開展自查,向黨中央、國務院報送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牽頭部門。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實施部門應當將五年專項考核結果送考核牽頭部門。
目標考核采用百分制評分和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等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并結合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干部環境保護責任離任審計、環境保護督察等結果,形成考核報告。
《辦法》要求強化結果應用,將考核結果作為省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體現“獎懲并舉”。對考核等級為優秀、生態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給予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不合格的地區,進行通報批評,并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加快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工作,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評價考核。
第三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按照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獎懲并舉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評價和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年度評價、五年考核。
評價重點評估各地區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引導各地區落實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每年開展1次。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區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強化省級黨委和政府生態文明建設的主體責任,督促各地區自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1次。
第二章 評價
第五條 生態文明建設年度評價(以下簡稱年度評價)工作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年度評價按照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地區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環境質量、生態保護、增長質量、綠色生活、公眾滿意程度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
綠色發展指標體系由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可以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以及生態文明建設進展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七條 年度評價應當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年度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考核。
第三章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