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郭薇北京報道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日前分組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以水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統籌協調,系統考慮水資源、水環境和水生態,地表水與地下水并重,綜合運用行政、司法、經濟等多種手段。突出的修改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是與《環境保護法》進行了有效的制度銜接,二是全面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內容,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的很多內容變成了法律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對修正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防治責任怎么落實?
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加大追責力度
賈春梅(全國人大代表)說,修正案針對落實各方責任,重點完善了兩方面規定,其一是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其二是明確了排污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污、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污染,并依法承擔責任。
建立河長制有利于落實主體責任
周天鴻委員說,修正案第16、17、18三條分別對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承擔的責任作了修改,建議加上“在跨區域河流中推行河長制”。這是國家層面水污染防治的頂層設計之一,對跨域河流整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梁勝利委員說,建議將河長制相關內容寫入水污染防治法。河長制的實質就是明確河道管理的責任問題,明確“由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擔任‘河長’,負責轄區內河流的污染治理”。
張平副委員長說,建立河長制有利于明確落實主體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完善水治理體系,對于保護水環境,包括水污染防治是一條非常重要的組織保證,建議把建立河長制的內容補充到水污染防治法中。
陳竺副委員長說,建議總則部分充分吸收《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精神,進一步強化黨政同責和屬地責任,協調整合各方力量,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共治的水污染治理體系。
地下水污染要問責不作為行為
楊衛委員說,目前一個主要的問題是地下水的污染,建議一是第38條提及化學品生產企業、加油站等可能產生地下水污染的問題。現在開發頁巖氣或者通過壓裂的方式開采石油使用的壓裂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量大面廣,是我們將要面對的一個非常嚴重的挑戰,在這方面應該在法律上明確,有關專業部門要對其進行評估。二是第43條通過相關企業對地下水進行監測,這僅是一種自律性的措施。各縣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對他們管轄區域的地下水情況進行監測。地下水的情況變壞了,應該對政府行政上的不作為進行問責。
加大公眾參與的力度
莫文秀委員說,水污染防治法構建公眾參與制度,一方面是政府在水污染防治規劃評價、監督及處罰決策中,要充分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為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提供依據,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另一方面是水污染行為后果影響面廣,加害主體難以明確,加害行為具有持續性和反復性,與當地公眾切身利益休戚相關,建議這次修法進一步體現防治水污染取得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參與。
發揮檢察機關的作用
賈春梅說,建議在修正案中增加如下規定:(1)檢察機關提起、參與民事公益訴訟的規定:“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污染水體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民事起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的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于行使職權,應該督促其糾正,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糾正。”(3)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檢察機關經依法督促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仍不予糾正,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如何確保飲用水安全?
飲用水管理部分應該獨立成章
沈春耀委員說,這次修法把飲用水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強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方面的內容拓展了。建議關于飲用水部分單獨成章或者成節集中地規定。現在飲用水問題比較多,特別是農村飲用水安全問題,解決飲用水安全問題是頭等的民生大事。飲用水管理部分應該進一步凸顯出來。
明確相關部門的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