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2015年3月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顯示了政府希望更多運用對接市場機制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讓高污染、高排放企業“死亡”的同時,讓清潔生產企業得到重生。這就是積極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所在。
醞釀和討論已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終于正式出臺了,作為我國第18個稅收種類,將于2018年1月1日起開征。
對此,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賈康認為,《環境保護稅法》是我國2015年3月確立“稅收法定”原則后制定的第一部單行稅法,顯示了政府希望更多運用對接市場機制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的決心。
“環境稅應成為真正的‘死亡稅率’。”復旦大學環境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志青強調,讓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死亡”的同時,讓清潔生產企業得到重生。“這就是積極推進環境稅改革的關鍵所在。事實上,環境稅改革并非要給企業‘增負’,而是在幫助企業‘減負’”。
然而,專家認為,要達到這樣的效果尚需破解實際操作中的幾個難題。
稅負平移能否堵住排污費“漏洞”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稅。
賈康說,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損害“內部化”的一種重要工具,該法律的出臺,極大提高了環境稅費的法律地位,比原來以行政規章支撐的排污費有更高的法律效力等級。環境稅以法律形式確定“污染者付費”原則,由稅務部門而不只是環保部門征收,也將加大征收力度,提高環境稅收征收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更有利于按照機制設計意圖向排放企業釋放減排信號,促進綠色發展。
然而,賈康認為,環境稅設計尚偏保守,其明確遵循的原則之一是“將排污費制度向環境保護稅制度平穩轉移”,包括依據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為基礎設置稅率標準。“總體‘平移’了原排污費的負擔,改革力度顯得不足。”他說,在我國環境污染帶來的威脅和制約日益凸顯的情況下,需要環境稅更好發揮促進減排降污作用,這就要求今后尋找機會創造條件,從稅率水平、覆蓋范圍等方面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環境稅。
“稅負平移原則的核心在于,環境稅征收規模在初期將維持平穩過渡,不會出現激增情況,不會給企業增加更多負擔,這是中央的設想和出發點。”李志青說,由于先前在排污費征收中存在諸多“遺漏”之處,“費改稅”后有可能由于征收嚴格而出現實際稅額劇增情況。
稅率水平能否真正反映環境損失和減排成本
“中國企業的負擔較重似乎是不爭的事實,但非常有趣的是,中國企業承擔這么多的種種‘負擔’,卻偏偏沒有承擔他們最應該負擔的一種成本,那就是‘環境成本’。”李志青說。
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排污費的征收額為173億元。李志青說這個數字與主要稅種規模相比簡直“就連一個零頭都不到”。相反,由于企業排污所帶來的直接環境損失每年少則以千億元來計,間接環境損失和各種減排成本則多達數萬億元。
賈康也表示,原排污費被“詬病”行之無效的原因之一就是征收標準偏低,甚至遠低于排放企業的污染治理成本。結果排放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意治理污染,不利于設立排污費形成經濟激勵促進企業減排的初衷。
《環境保護稅法》規定,“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乘以具體適用稅額”。如大氣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2—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至1000元不等,其中危險廢物為1000元/噸;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至11200元繳納。
李志青說,最終環境稅不會給企業增負,而是幫助企業“減負”。要理解這一點,就要理解環境稅本質,它是一種污染的“從量稅”。也就是污染排放越多,繳納稅額就越高。
從企業角度看,繳納稅額越高,意味著污染排放成本越高。“生產效率低、污染排放多的企業將繳納更多環境稅;但生產效率高、污染排放少的企業可從中獲得好處。”李志青說,環境稅實則是在對不同企業進行“甄別”,甚至是“分化”。“最終,環境稅負差異造成價格差別或生產規模差異,好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提高了,壞企業被擠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