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放任酸洗廢水隨意排出現場。
圖為庭審現場。 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環運局供圖
◆丁媚英
將重金屬嚴重超標的污水排放至排水溝,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偷排酸洗廢水的3名責任人因觸犯污染環境罪,被依法做出判決。
近日,順德區環境運輸與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順德區環運局”)交通綜合樓的環保巡回法庭迎來了2017年第一宗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公開審判。此案也成為2017年順德環保、司法部門聯手向環境污染犯罪宣戰的第一炮。
■案情回顧
敷衍應對環保整改,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據介紹,案件的被告人岳某是順德區陳村鎮駿業永盛金屬制品實業有限公司的廠長,負責管理該公司酸洗車間事務。被告人伍某、吳某則時任該公司酸洗車間員工,負責分班處理酸洗車間的廢氣、污水。檢察機關指控稱,被告人岳某、伍某、吳某在工作期間放任公司酸洗車間的污水直接流到廠區與外界河涌相互連接的排水溝。
2016年10月30日,順德區環運局對永盛公司廠區沙井及周邊排水沙井內污水取樣,并送佛山市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CC2016103001樣品所測項目中總鋅達標和總鉻超標112倍、總鎳超標18倍、總銅超標12.7倍;CC2016103002樣品所測項目中總鋅達標、總鉻超標203倍、總鎳超標101倍、總銅超標70.3倍;C2016103006樣品總鋅、總銅達標,總鎳、總鉻監測結果不予評價;其余來樣編號的總鋅、總鉻、總鎳、總銅均達標。
事實上,早在2016年9月,順德區環運局在一次環保檢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任由加入白石灰攪拌后沉淀變清的污水排出廠外的違規行為,并勒令其整改。被告人岳某只是吩咐伍某、吳某將凈水池周邊的溝渠用水泥封住,但沒有對水滿溢出的污水采取任何措施處理,而是任由污水沿溝渠直接排到下水道,對周邊環境產生了嚴重污染。
順德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岳某、伍某、吳某無視國家法律,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向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順德區人民法院依法對3名被告人做出判決。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伍某、吳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庭現場
拒做“法盲”,企業須提高用人標準加強培訓
“我沒有文化,對此沒有什么話好說……”庭審現場,被告人岳某的一句供述令人唏噓不已,顯示出其環境意識薄弱,敷衍應對環保整改的態度,最終導致其行為對周邊環境產生嚴重污染。
此外,在庭審提交的證據材料中顯示,被告人伍某及吳某均表示并沒有通過污水和廢氣處理的資質和相關技能的評審,該公司也沒有對他們進行過針對環保方面的專業培訓。
“企業設暗管,偷排工業廢水的行為較之一般的排污行為,無論是排污方式,還是排放污染物的危害程度,都具有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廣東順暉律師事務所律師江敏表示,企業是環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積極規避和防范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風險。
■法律普及
新司法解釋出臺,定罪量刑標準進一步細化
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預防環境違法犯罪。關于環境污染犯罪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兩高”)于2013年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了污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為從嚴治理環境污染提供了必要的法理依據,順德公檢法機關和環保部門依法查處環境污染犯罪,加大懲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3年《解釋》頒布以來,順德區人民法院共判決污染環境罪刑事案件33宗55人。
為進一步加大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2016年12月26日,“兩高”再出《解釋》,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