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李莉 通訊員孔谷雨
江蘇省昆山市近日偵破一起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案,犯罪嫌疑人將危險廢物賣給某地黑作坊,并將非法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直接排放,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污染。
有毒、腐蝕性的危險廢物理應做無害化處理,為何會被肆意傾倒?
危廢傾倒屢禁不止?
非法買賣難逃法網
2016年8月,昆山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某線路板企業,存在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廢水、廢氣不規范排放等違法行為。
接報后,昆山環保局立即行動,對企業進行現場調查。
“我們調閱了企業的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外來車輛登記本、監控視頻等資料,發現該公司的部分含銅廢液由危險貨物車輛直接運走,沒有相應的轉移聯單。”昆山市環境監察大隊一中隊副中隊長畢春節告訴記者,該企業還存在廢物貯存場所管理混亂,防滲防漏措施不到位等問題。
通過環保聯動機制,昆山市公安局立即介入調查。經過摸排走訪等偵查,涉案人員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犯罪行為逐漸浮出水面。
“這一企業高管林某的銀行賬戶上有大量的金額進出,比較有嫌疑。”昆山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王吉向記者敘述了辦案中的細節。民警經過數日的調查發現,林某將危險廢物、含銅的蝕刻液賣給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潘某、金某、李某等人。
潘某等人將危險廢物加價以后賣給外地的黑作坊,該作坊用原始置換方法提取了廢液中的銅,并將提銅后的蝕刻液直接排放到外環境。
經查,企業共有5000多噸有經濟價值的含銅廢液被非法轉移到外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 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016年9月,昆山市公安局成功破獲此案,當即抓獲5名犯罪嫌疑人。近日,公安部門又將涉案的另外7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為牟利而污染環境,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舍近求遠為哪般?
利益驅使鋌而走險
記者從昆山市環保局了解到,案件中涉及的含銅廢液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危險廢物。也就是說產廢企業原本可以通過正規途徑聯系具有處理資質的單位進行綜合利用。
目前,昆山共有4家有資質處置含銅廢液的企業,不僅具備處理全市范圍內的含銅廢液的能力,還有富余的產能為臨近城市處理這類廢液,每年可處理20萬噸含銅廢液,是昆山全市實際需求的兩倍。
那么本案中的這家線路板企業為何要舍近求遠,把含銅廢液運往外地處理?
昆山市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陸永明表示,把危險廢物交給有資質單位處理的成本比較高,一些無證經營的單位去收集處理危險廢物,成本可能是正規處理成本的一半,這從中可以看出它的利潤空間相當大。
根據辦案人員分析,危險廢物從產生到轉移再到異地傾倒,環環相扣,非法買賣傾倒的背后是黑色利益鏈,企業內部人員與無資質人員勾結買賣危險廢物,為謀取個人眼前利益,不惜觸犯刑法。
昆山市環保局固廢管理科科長曹治新告訴記者,危險廢物處理過程中會有廢氣廢水,還有次生危廢的產生。如果不是正規企業而是作坊,那么在環保方面的投入就可想而知了,產生出的廢氣廢水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理,勢必會造成環境污染。
企業內部人員濫用職權買賣危廢,這起案件也將矛頭指向企業內部缺失的環保管理環節。強化企業環保主體責任,不能僅僅停留在意識層面,更要落實到企業具體管理措施上。
采訪中,華新電子集團環保辦主任姜坤泉表示,對于產廢企業來說,平衡好企業發展和環境保護理應是一門“必修課”。作為電路板制造企業,產生廢液是無可避免的,是工藝必然,但是一定要找有資質的單位去處理。找沒有資質的小作坊區處理,是得不償失的。
防止危廢非法傾倒,除了企業要嚴把“關口”,政府監管層面也應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