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保廳和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召開新聞通報會,《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根據《辦法》,“三江”流域生態補償范圍將從過去岷江、沱江流域20多個斷面、5個市擴大到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的82個斷面、19個市(州)和52個試點擴權縣,涉及“三江”干流及重要支流的市(州)或擴權縣交界處。
監測斷面的上下游市、縣政府之間,將按照“超標者賠償、改善者受益”的原則,依據監測斷面水質監測結果,實行水環境生態補償橫向轉移支付。
生態補償擴大到“三江”流域
據四川省環保廳核安全總工程師蕫曉輝介紹,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是四川省經濟發展和人口集中地區,也是水污染相對集中地區。抓好“三江”流域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是做好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關鍵。
早在2011年,四川省就試行了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扣繳制度。以交界斷面的水環境監測數據和相關環境標準為依據,上游河流污染要對下游區域進行補償。
4年來,岷江、沱江流域水質均有所改善,共扣繳水質超標資金20437萬元。2015年,岷江、沱江流域考核斷面總共扣繳資金5277萬元,同比減少1880萬元。
“扣繳資金的減少,說明生態補償制度取得了不錯的成效。但是更直觀的,還是我們的監測數據。”董曉輝說。
從監測數據看,2015年,岷江流域考核斷面的氨氮、高錳酸鹽指數和總磷年均濃度分別由2014年的1.64毫克/升、4.36毫克/升和0.60毫克/升下降至0.99毫克/升、4.06毫克/升和0.47毫克/升。
沱江流域考核斷面的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年均濃度分別由2014年的0.93毫克/升和4.42毫克/升下降至2015年的0.70毫克/升和4.39毫克/升;總磷年均濃度2014年為0.33毫克/升,2015年為0.34毫克/升,基本持平。
董曉輝說:“由于岷江、沱江流域考核斷面的氨氮和高錳酸鹽指數兩項指標已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目前,總磷已成為岷江、沱江流域的首要污染物。”
為建立范圍更廣、制度更健全的全省重點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制度,在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扣繳制度基礎上,四川此次出臺了“升級版”的生態補償辦法。
從單因子考核變為多因子扣繳
董曉輝表示,《辦法》主要體現了公平公正和獎懲并舉的原則,除了對水質超標進行污染扣繳外,增加了對保持水質優良地區的生態補償;綜合考慮水量和考核標準等因素,進一步加大資金扣繳力度,以激勵各地政府更加重視水環境質量保護和改善工作。
《辦法》最大的亮點就是在岷江、沱江和嘉陵江流域建立了流域上下游各市(州)、擴權縣(市)之間的橫向水環境生態補償機制。
《辦法》擴大了試點范圍,在原來的岷江、沱江流域基礎上,增加了嘉陵江流域,共涉及19個市(州)人民政府和52個擴權試點縣(市)人民政府。
而過去,岷江、沱江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僅涉及5個地級市和14個擴權試點縣市,僅占全省流域總長度的40%和流域面積的30%。
與正在實行的岷江、沱江流域跨界斷面水質超標資金扣繳制度相比,《辦法》的扣繳范圍更廣、力度更大、方式更創新。具體主要體現為“一個核心,兩個原則”。
“一個核心”,即以四川省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為核心,通過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責任,提升治污積極性,創新環境保護措施,從而持續改善全省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
“兩個原則”,即“超標者賠償、改善者受益”和“上下游對應補償”原則。
《辦法》明確,依據國家和四川相關標準分級別核算監測斷面的水環境賠償金或改善金。當監測斷面的任何一個考核因子的監測結果劣于規定類別時,這一斷面上游市、縣對下游市、縣給予水環境賠償;當監測斷面所有監測因子的監測結果均優于規定的水環境功能類別一個級別以上時,這一斷面下游市、縣對上游市、縣給予水環境改善補償。
在水環境賠償金的核算上,《辦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從單因子考核轉變為多因子扣繳。
以往,水環境賠償金的核算主要依據氨氮、高錳酸鹽兩個考核因子,2014年新增總磷因子,方式以單因子考核為主。根據3個考核因子的超標情況,分別計算出對應的賠償金額,然后選擇其中最高的一項進行賠償。
而根據《辦法》,今后,氨氮、高錳酸鹽、總磷3個因子只要超標均參與扣繳計算。
與此同時,《辦法》綜合考慮了水量的因素,將考核流域分為10個流量等級,污染總量貢獻大的扣繳補償金額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