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汕頭市環境監察人員和環保警察在執法現場。章軻攝
中國環境報通訊員陳惠陸
“廣東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環保警察。”廣東省環保廳相關負責人日前這樣表態。
自從2014年佛山在廣東省內率先成立環保警察以來,環保警察已成為廣東省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的重要力量。至今,全省已經有近半地市相繼建立了環保警察隊伍,而深圳也在年初宣布,將在今年推動成立環保警察。
通過相關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到,自從有了環保警察,廣東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和查處力度極大提升。設立環保警察,已成為大勢所趨。
環境執法困境催生環保警察
在推動設立環保警察的背后,是以往眾多環保部門執法人員遭遇的各種困境。
“環保部門沒有強制權,只能眼睜睜看著嫌疑人離開。”一名環境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以往他們在調查環境違法行為的時候,由于沒有強制權力,所以經常會遇上取證調查的難題。
“比如我們要調查一家礦場的污染問題,為了取證,執法人員只能冒著危險偷偷潛入企業進行拍照取證。如果被對方發現,放狗、扣留、毆打等情況都有可能發生,而這種情況在我們工作中卻經常會發生。”這名執法人員說。
除了遭遇危險之外,如果違法行為嫌疑人要逃跑,沒有強制權的環境執法人員也只能眼睜睜看著對方從自己面前大搖大擺地離開,卻毫無辦法。
此外,環境違法行為的取證還要強調及時性,因為許多污染場景稍縱即逝。于是,許多企業在被調查的時候,都會采取各種辦法,拖延阻撓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目的就是為了銷毀偷排的證據。
也因此,在許多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都會請求公安機關到場配合。但在這種情況下,警察在現場的主要作用也只是幫助環保部門維持秩序,并不直接參與到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中。即使獲得證據,在將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的時候,也時常會因為證據不足而無法立案。
“系列環保法律法規的出臺,也助推了環保警察的誕生。”廣東省環境監察局一位負責人表示,自從2013年以來,從國家到地方都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在逐步加大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打擊力度的同時,也為環保警察的誕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礎。
2013年6月,最高法和最高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降低了環境污染犯罪的入罪門檻。
2014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法》,為環保警察的設立奠定了法律基礎。
2014年年底,廣東省環保廳聯合有關部門出臺了《關于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也明確了環保與公安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聯合執法機制。
《意見》還明確,對于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責任人身份不易確定、有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可能的,公安機關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證據滅失。而對于單位涉嫌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依法控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固定相關證據。
佛山:有效震懾環境犯罪行為
2014年10月8日,佛山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環境犯罪偵查大隊和順德區公安局經偵大隊環保中隊同時揭牌成立,這也宣告廣東省終于有了環保警察。
環保警察成立后,首先帶來的就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震懾。據佛山市環保局副調研員沈成興介紹,環保警察參與執法,有效震懾了環境犯罪行為,提高了對環境犯罪行為的偵辦效率,推進打擊環境犯罪進入了制度化、專業化的新階段。
“與環保監察人員相比,警察有刑事執法權,可以依法強制扣押、刑事拘留。可以說有環保警察在場,我們執法都多了幾分底氣。”沈成興說。
據佛山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設立環保警察之前,一般是環保部門調查發現涉嫌犯罪才移送警方偵查,而設立之后,刑事調查是同步進行,“有了環保警察,無論是證據搜集、案件認定還是違法人員抓捕、審查,都更為迅速高效。”
“過去等案子,現在主動找案子。”佛山市一位環境監察人員介紹,在成立環保警察之后,佛山將環境污染犯罪納入社區警務工作內容,群眾舉報或在社區警務巡防工作中發現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將立即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