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張某山、鄺某堯污染環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 新聞鏈接
房前的塘、屋后的地、村邊的河、門口的天……曾經,這些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公共利益常常面臨無人負責的“公地悲劇”。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以來,污染環境等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進入了檢察官的視野。截至2016年底,13個試點地區檢察機關共辦理公益訴訟案件4378起,其中辦理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件3883起,提起訴訟案件495件。
近兩年,隨著試點工作的鋪開,一些可喜的變化悄然發生。線索來源、訴前程序、訴訟請求日益明確,立案程序、調查核實、舉證責任逐漸規范。這項重大制度改革,正在不斷完善中穩步推進。
◆鄭秀亮
面積過百畝的大水塘,為何被傾倒各種建筑和生活垃圾,蒼蠅亂飛,臭氣熏天?竟然是水塘承包人收錢后允許他人在此倒垃圾,有關部門責成清理卻不奏效。
2月24日,廣州從化鰲頭鎮中塘村大石古經濟社百畝水塘被垃圾污染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令水塘承包人張某山、鄺某堯在3個月內將涉案水塘水質恢復到地表水Ⅴ類水標準;10日內,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050萬元。
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工作后,廣州檢察機關提起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訴訟案。
承包經營大水塘,竟是供人付費倒垃圾
從化區鰲頭鎮中塘村大石古水塘面積約50020平方米,深度約50米,原為采石場礦坑,屬于農用地性質,與村民生活區僅一墻之隔。
2012年11月開始,水塘的實際承包人張某山、經營管理者鄺某堯等人,在沒有辦理建筑廢棄物處置證和其他相關證照的情況下,非法允許他人向水塘填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收取費用。
水塘被各地運來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覆蓋,臭氣熏天,嚴重影響了周邊村民的生活。
2015年,此事經媒體多次報道后,當地城管部門先后4次向張某山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2015年9月,從化區環保局對水塘水體和周邊空氣質量進行應急采樣監測。經檢測,水塘中水體的化學需氧量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水塘周邊空氣中臭氣濃度嚴重超標。
在檢察機關的督促下,鰲頭鎮政府責成張某山等人進行垃圾清理。但被告雖然對水塘進行了初步清理,卻只是清理了水塘表面漂浮的垃圾,塘底依舊殘留大量垃圾,塘水依舊發黑發臭。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遂就張某山、鄺某堯污染環境案,于2016年2月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3月內恢復水塘原狀,賠償環境功能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環境保護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廣州市從化區環境監理二所、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的監測和檢驗結果,涉案水塘因被傾倒垃圾,水體的氨氮、化學需氧量、臭氣濃度均超標,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月24日,廣州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被告張某山、鄺某堯共同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1050萬元(以上款項上繳國庫,用于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同時判決被告張某山、鄺某堯須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共同修復涉案水塘,使其水質達到地表水Ⅴ類水標準;逾期未修復的,由法院選定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兩被告共同承擔。
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如果未按期賠付,被告將面臨加倍支付逾期產生的債務利息。
聽判后,張某山的代理人表示對判決沒有意見,鄺某堯的代理人表示將與當事人商議再定。
水塘受污染,1050萬元環境功能損失費如何確定?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賠償金額產生了爭議。原來,檢察機關最初提出了“將涉案水塘水質恢復至符合農業使用用途,并賠償水塘受污染期間環境功能損失費用120萬元”的訴訟請求。在法院受理、尚未開庭之際,檢察院將后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賠償水塘受污染期間環境功能損失費用1050萬元”,理由是由專業機構提供了新的評估報告,屬于新證據,據此提出變更賠償的訴訟請求。
公益訴訟人告訴記者,“環境功能損失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中所指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產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