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利部就《地下水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意見稿對污染防治、地下水超采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嚴禁利用滲坑滲井傾倒廢水,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企業,除要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外,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
嚴禁利用滲坑傾倒工業廢水
針對點源污染,意見稿強調,嚴禁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危險廢物、污泥以及其他廢棄物等。
嚴禁利用巖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化原料及產品、農藥、放射性物質、危險廢物、污泥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學品等。
同時,對可能發生地下水污染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地下水污染處置的應急預案。發生地下水污染事件,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向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告,并報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重大基礎設施保護區域為禁采區
對于地下水禁采區,意見稿也做了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劃定為禁采區:已發生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質與生態環境問題的區域;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或者通過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問題的地下水超采區;重大基礎設施保護區域、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法律、法規規定其他禁止開采地下水的區域;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為禁采區的其他情形。
動用地下水戰略儲備應優先保障生活用水
此外,意見稿還提到了“地下水戰略儲備”。
意見稿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下水條件、氣候狀況和水資源戰略儲備需要等,合理確定地下水戰略儲備規模、儲備層位與布局方案,制定動用戰略儲備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外,不得動用地下水戰略儲備。動用地下水戰略儲備應當優先用于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
污染地下水并處罰款最高50萬元
污染地下水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意見稿也做了明確規定。
意見稿稱,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地下水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