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環保廳近日出臺《江蘇省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業務能力認定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管理,促進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辦法》通過規范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業務能力認定行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整合社會輻射環境檢測資源,培育和引導社會輻射環境檢測力量,服務于輻射安全監管工作,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部關于環境監測服務社會化要“積極引導、加快培育、規范管理、依法監督”的指導方針。
根據《辦法》規定,江蘇省對檢測機構采取分級和分類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規定指出,甲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電離輻射類和電磁輻射類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驗收監測和調查報告的現場監測等工作,并可承擔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輻射監測任務。乙級檢測機構可承擔社會委托的除Ⅰ類放射源和移動γ探傷等高風險源以外的電離輻射項目或電磁輻射項目環評監測、年度監測工作。
此外,《辦法》明確了5種行為將被列入失信企業名單,增強了可操作性,包括輻射環境檢測機構拒絕接受檢查的;編造數據、弄虛作假的;出租、出借能力認定或者超越等級、類別接受委托進行監測的;未通過業務能力認定復查的;抽查或年度檢查(考核)不合格的等情形。一旦發現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特別是數據造假行為的,將依法予以處罰。
《辦法》明確,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社會輻射環境檢測機構的技術管理、質量管理和認定考核工作,以保持全省標準把握上的一致性,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檢查則下放給設區市環保局,強化屬地監管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