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6-2017)》(白皮書)和《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5-2017)》,展示全國環境司法的普遍樣態與進展情況。數據顯示,近一年間,司法機關共刑事處罰環境資源犯罪人數逾2.7萬人。
近一年審環資案逾24萬,檢察公益訴訟大幅上升
白皮書數據顯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案件16373件,審結13895件,給予刑事處罰27384人。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審結151152件。受理各類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9746件,審結29232件。
在此期間,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791件,審結381件。
“受理審結案件數量較上一年度大幅上升。”最高法院副院長江必新指出,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試點期間,最高法會同最高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推動2017年6月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增加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規定,為依法審理檢察機關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江必新同時指出,當前中國的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仍然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不協調,工作機制和審判能力尚不能適應專業化審判要求等問題,未來的工作仍然任重道遠。
行政公益訴訟規則基本形成,但地位還不夠明確
記者注意到,上述報告通過系統梳理和分析94起案件對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情況進行理性檢視。
報告指出,檢察機關試點的任務基本得以落實,從嚴控制案件的數量,工作重心下移至基層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總體態勢平穩向上。
“行政公益訴訟規則基本形成,基層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及不作為受到追究,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能力得到提升。”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在通報會上坦言,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還存在訴訟地位不夠明確、由于法檢兩院司法改革推進不同步形成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管轄、公益訴訟案件與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銜接等問題。
呂忠梅建議,應在下一步制定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相關司法文件中予以明確。
學者建議制定環境責任法,完善環境行政訴訟制度
前述報告還通過對近三年來的相關裁判文書進行統計分析,觀察環境民事、環境行政案件、環境刑事案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審判情況。
報告選擇了《侵權責任法》生效以來的3761份環境侵權裁判文書,分析發現環境侵權案件數量基本平穩、地方法院受理環境案件數量的多少與當地的經濟發展程度沒有直接聯系、環境侵權案件的勝訴率保持較高水平、環境侵權的案由規定作用非常有限。
“當前的侵害行為立法還不能完全適應環境侵權案件裁判的需要,一方面是環境權益損害融入傳統損害救濟體系難度較大,另一方面是專門的環境立法供給不足。”呂忠梅建議,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完善侵權責任法的同時,應制定專門的《環境責任法》。
環境行政訴訟制度也頗受關注。前述報告選擇了2012年以來的環境行政裁判文書,分別從環境行政審判的整體狀況和環境行政訴訟結構化的分析兩個角度進行了分析。
報告指出,整體上看,環境行政案件類型多元、內容復雜,具體表現為案件數量總體較少、行政處罰類案件一支獨大、訴訟參加人類型相對集中、裁定是主要的結案方式、定案證據單一、實體法適用率較低、被告勝訴率較高等等。
呂中梅發現,通過結構化分析,發現原告以自然人為主、律師代理比例較高、基層環保部門是主要的被告、案件多發生在東中部地區、環保行政執法呈現集中時間段、罰款是最主要的執法手段等等。
“必須完善環境行政訴訟制度,破解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難題。”呂忠梅建議,應該有針對性的完善刑事立法,提高環境刑事司法的專門化程度,進一步優化環境資源的行政管理,應盡快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審判規則》和《環境訴訟程序規則》等環境司法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