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環保廳日前首次對不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危廢經營單位作出吊銷其危廢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涉案企業為溫州市中金嶺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2014年多次向甌江非法傾倒電鍍污泥尾渣,數量在4200噸以上,造成嚴重環境污染,11名涉案人員被判刑。
中金嶺南公司位于浙江省溫州龍灣海濱街道藍田工業區,主要從事從電鍍、鋼管等企業收集含有重金屬的電鍍酸洗污泥(屬危險廢物)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2013年12月,中金嶺南公司因技術改造,處于停產狀態,但卻沒有停止從相關企業收集化學污泥,導致公司倉庫儲存不下。2014年4月,為消化庫存進行牟利,這家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江某以每噸60元的價格將船運、傾倒化學污泥的業務承包給溫某,并指使公司物控部主管張某及運輸車隊司機將未經處置的污泥運至碼頭裝船。而溫某又將承包的業務轉包給陸某(另案處理),并雇人負責碼頭卸貨、裝船等工作。經查實,2014年4月~5月,中金嶺南公司將約1800噸化學污泥傾倒入甌江。
為逃避監管,2014年5月,江某通過他人介紹,與福建某企業簽訂合同,將公司倉庫里部分危險廢物轉給這家福建企業處理。同年6月,福建省這家企業因設備維修,不再具有消納危險廢物的能力,中斷進貨,導致中金嶺南公司倉庫再次“爆倉”。江某故技重施,2014年6月底~7月15日期間,中金嶺南公司向甌江傾倒化學污泥約2400噸。
2014年7月15日,當地警方聯合環保部門在藍田碼頭當場查獲一輛載有固體危險廢物的大貨車,并在碼頭附近的船上查獲大量被塑料袋包裝的固體危險廢物。隨后,執法人員查封中金嶺南公司的倉庫和車間,并陸續抓獲相關犯罪嫌疑人。
2016年7月,溫州龍灣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但中金嶺南公司和江某等人對一審結果不服,認為量刑過重,便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二審后認為,中金嶺南公司和江某等11人違反國家規定,結伙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對于量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裁定:以污染環境罪判處中金嶺南環保有限公司罰金200萬元;判決江某等11人不同刑期,其中江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獲刑的被告人中,除江某外,其他人有承包者,有負責運輸的,有負責傾倒的,甚至還有船夫。另外,法院還責令中金嶺南公司和江某退賠違法所得168.24萬元,退賠違法所得全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中金嶺南公司身為一家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企業,卻知法犯法,試圖逃避監管、非法傾倒危險廢物并從中牟利,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為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在公司和相關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省環保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這家公司作出吊銷其危廢經營許可證的決定。” 浙江省環境執法稽查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7月6日,浙江省環保廳已向這家企業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收回了其危廢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