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聯合印發《海南省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以下簡稱《職責》),明確全省各級黨委、政府38個職能部門,以及審判、檢察機關的環保工作職責。
《職責》要求,各級黨委、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總責,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是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分管領域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直接責任。
《職責》指出,縣(區)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工作責任,主要包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總責、保障生態安全、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財政投入、構建生態環境大數據共享平臺、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等10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環境保護工作責任,主要是督促指導村(居)委會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配置監管人員,排查并跟蹤督促消除轄區內環境風險隱患,配合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查處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對過去一些界定不清的工作,《職責》進行了重新界定和細化,比如黃標車淘汰工作由環保部門調整至公安部門,環保部門則做好機動車尾氣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
《職責》明確,省委、省政府將把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情況納入省級相關部門實績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評議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