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近日發出通知,部署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環保自查工作,進一步強化園區管理機構環境監管責任,督促園區主動排查環境風險。
根據通知要求,自查范圍包括批準開展創建的園區和已正式命名的園區。
自查內容包括是否落實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相關要求;是否存在或曾發生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或曾發生過《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是否存在或曾發生過被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暫停審批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是否存在或曾經發生過環境保護部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案件;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建設并有效運行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將園區內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進行安全處置;是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落實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保障措施;是否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要求,公開納入該辦法要求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
根據有關要求,各園區應根據自查情況填寫《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自查情況表》。如沒有發生過“自查內容”涉及的情況,由園區出具環境守法承諾書;如發生過“自查內容”涉及的任一情況,應提交問題情況說明及整改方案;整改已完成的,應提交園區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該問題整改完成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