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施辦法》。
《辦法》明確,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實行黨政同責,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生態文明建設一崗雙責。評價考核在資源環境生態領域有關專項考核的基礎上綜合開展,采取年度評價和目標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年度評價每年開展1次,重點評估各州市上一年度生態文明建設進展總體情況。目標考核每個五年規劃期結束后開展1次,主要考查各州市生態文明建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年度評價按照云南省綠色發展指標體系實施,主要評估各州市資源利用、環境治理等方面的變化趨勢和動態進展,生成各地區綠色發展指數。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作為州、市黨政領導班子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計入全省年度綜合考評成績。年度評價連續兩年排末3位的州市黨委和政府應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由有關部門約談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目標考核主要考核各州市完成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中確定的資源環境約束性指標,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態文明建設重大目標任務的情況,突出公眾的獲得感。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有3項及以上約束性指標未完成的,評定為不合格。考核結果作為各州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干部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