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環保廳日前印發《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市、區)管理規程(試行)》和《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管理規程(試行)》。為配套管理規程的實施,《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市、區)指標》和《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指標(試行)》也一并印發,這意味著江蘇開啟生態文明創建的2.0版本。
據了解,2016年11月,環境保護部對生態創建工作進行了調整,提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改革思路。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的前身是生態示范區和生態省市縣,2013年經批準更名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截至2016年年底,江蘇累計建成國家生態市縣45個,占全國183個生態市縣的24.6%,數量居全國第一。
市縣創建指標要求更高
根據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的相關要求,結合江蘇省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充分考慮到與生態市、縣創建工作的銜接,《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市、區)管理規程(試行)》主要分為7章,從規劃、申報、技術評估、考核驗收、公示、公告、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市、區)創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考慮到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與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工作的統一性和連續性,《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縣(市、區)指標(試行)》與國家指標框架和具體指標基本保持一致,從生態空間、生態經濟、生態環境、生態生活、生態制度、生態文化6個方面,分別設置了35項(示范市)和38項(示范縣、區)建設指標。
在市、縣創建指標體系中,江蘇省環保廳對照國家指標體系,對相應指標作出調整,使其更具江蘇特色。
據江蘇省環保廳生態處處長張雷介紹,在指標體系中,江蘇自加壓力,約束性指標要求更嚴。如增加了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比重,將平原地區的指標提升為≥20%,高于國家指標體系中要求平原地區受保護地區占國土面積的比例≥16%;提高生態環境狀況指數(EI),2016年江蘇全省生態環境狀況指數為66.8,各設區市生態環境狀況指數處于61.1~70.4之間,江蘇省將這項指標設定為≥65且不降低,而國家指標體系中要求為≥55且不降低。
鄉村創建更具江蘇特色
為進一步規范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村創建工作,《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管理規程(試行)》主要分為6章,從申報和審查、考核驗收、公示命名、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鎮、村創建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據了解,截至目前,江蘇累計建成國家級生態鄉鎮635個、省級生態鄉鎮449個,生態鄉鎮、村數量在全國均位于前列。
在結合江蘇省當前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創建工作實際的基礎上,江蘇省環保廳下放權力事項,把原先由省環保廳委托設區市環保局組織的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創建考核活動,改為直接由設區市環保局組織。同時,把事后由省環保廳復核,改為由省環保廳事中組織抽查,進行全程指導,確保創建工作的質量。
《江蘇省生態文明建設示范鄉鎮(街道)、村指標(試行)》主要從生產發展、生態良好、生活富裕、鄉風文明4個方面設計,示范鄉鎮(街道)建設指標共21項,示范村指標共18項,比示范鎮減少3項。同時,增加了河塘溝渠整治率、村務公開制度執行率兩項指標;調整了遵守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村規民約的農戶比例、(居民)村民對環境狀況滿意率兩項指標,使其更具江蘇鄉村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