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5月14日消息(記者杜希萌)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四月,中國之聲報道了黑龍江哈爾濱小嶺水泥責任有限公司(下稱小嶺水泥公司)在未完成環評報告要求的情況下,就獲得了地方環保廳核發的《環保驗收意見》并開工生產,附近居民因此飽受水泥廠生產的噪聲和污染。為此,七戶處于該廠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向環保部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環保部于去年11月作出決定,撤消了黑龍江省環保廳對該廠做出的《環保驗收意見》。
但隨后小嶺水泥公司一紙訴狀將環保部告上法庭,稱環保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缺乏事實支持,要求法院予以撤銷。昨天上午,本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進行第一次公開審理。行政復議時間是否超過期限,環保部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及相關法律依據是否適用本案成為焦點所在。
按照王欣華等7名行政復議人提供的材料,從2009年小嶺水泥公司新建2500 噸/天新型干法熟料水泥生產線項目環評報告批復到項目在2011年獲得環保驗收,都沒有落實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的居民搬遷安置。王欣華說,自己的房子距離廠區“不足10米”。“廠里的水泥呼呼往我們家飛,我們要求能不能讓我們過上正常的生活。”
記者查詢相關資料顯示,黑龍江省環境保護廳在對原告小嶺水泥公司編制的環評報告批復要求,小嶺水泥公司應該在工程投產前落實居民搬遷及安置工作。在認真落實這一內容的條件下,同意項目建設。
由于問題始終得不到結局,王欣華等人2015年7月提出的行政復議請求,環保部委托哈爾濱環保局進行勘驗后得出結論,截至15年10月20日,該區域內仍有700多戶居民,王欣華等7人也均居住在涉案項目500米衛生防護距離內尚未被搬遷安置,就此決定撤銷此前黑龍江環保廳對小嶺水泥公司作出的《環保驗收意見》。這意味著,小嶺水泥公司新建的這條技改生產線不能再進行生產。
在13日的庭審上,原告小嶺水泥公司代理律師表示,該行政復議決定對企業生產來說事關“生死”,其中存在程序不合法問題。他認為,涉案項目是技術改造項目而不是新建項目,黑龍江環保廳在11年11月11日作出驗收意見,第三人提起行政復議的時間應該是60天內。再者說,即便他們不知道項目情況,14年9月哈爾濱環保局也作出了屈鴻亮等人信訪的回復意見,告知了相關情況,所以即便按14年時間算,也超出了時效。
被告環保部由環保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復議處副處長季林云和代表律師出庭應訴。對于行政復議時間的問題,被告主張,原告無法提供7名行政復議人知曉有關項目的情況,同時企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眾參與,使得附近居民長期被“蒙在鼓里”。而在現場,作為第三人參與庭審的行政復議申請人王欣華等人也表示,沒收到過包含相關信息的材料,直到去年才知道《環保驗收意見》的存在,但具體時間也記不清楚。
雙方的另一個矛盾焦點集中在衛生防護距離上。原告代理律師提出,適用于水泥生產企業的衛生防護標準在2012年出現變化。環保部所進行的勘驗已經與國家標準不符,同時,衛生防護問題歸口為衛計委管理,環保部也無權就此進行處罰。
原告代理律師認為,被告對項目勘驗時所參照的《水泥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已于2012年8月1日被《非金屬礦物制品業衛生防護距離》替代,新標準對不超過5000噸/天,且所在地區5年風速小于24米/秒的水泥企業,要求的衛生防護距離為300米。所以被告勘驗使用的標準應該是新標準而非已經失效的標準
被告環保部回應,應用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的衛生防護相關標準,屬于國家強制標準,不存在環保部無權管理的問題。而小嶺水泥公司編寫建設項目環評時還沒有新標準出臺,其在環評報告中作出的承諾應在企業投產前完成,沒有這個前提,黑龍江省環保廳在5年前做出“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均得到落實”的答復意見就與事實不符,予以撤銷,程序合法。
這個案子是審查環保部作出復議決定撤銷省環保廳驗收意見的問題,至于是衛生防護距離是300米還是500米,適用于哪一個標準,這是應該在環評批復時確定的,2009年環評肯定只有前個標準(500米)。從現場勘驗的事實上來看,這7位行政復議人的住所都處于300米之內。
原告小嶺水泥公司代表律師還提出,被告提供的事實性證據也存在不可信性。原因在于,環保部勘驗選擇以廠界為邊界計算衛生防護距離,但實際應該從污染源點位作為原點來計算。同時,7位行政復議申請人中,只有2人房屋屬于住宅,其他都是用于旅館等商業經營,其搬遷不應由企業承擔。“我們認為,經濟性用房肯定不屬于敏感點,也不屬于敏感區,因為敏感區就是居民區,醫院和學校。退一步講,除了兩個住宅居民外,其他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就該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