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下發《浙江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從今年9月1日起,浙江將進入新的“持證排污”時代。排污許可證制度將成為浙江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實現對全省固定污染源的“一證式”管理。
到2020年,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
浙江省是全國排污許可證改革的探路者。
早在2014年,浙江省就將紹興、臺州、舟山、海寧、長興、椒江、桐廬、義烏、天臺、浦江3市7縣作為“一證式”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試點,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理順環保內部管理職能。2015年年底,隨著《海寧市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實施,全省“一證式”排污許可證正式步入公眾視野。去年5月,嘉興市被環境保護部列入開展流域排污許可證及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試點并取得實質性進展。今年5月,嘉興港區、桐鄉等多地造紙企業陸續通過環保部門審核,成為全國首批獲得國家版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此次《方案》的出臺,標志著浙江省環境管理轉型邁出了新步伐。到2020年,全省將基本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落實,基本建立法制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新的排污許可證制度還將整合銜接現有環評審批、總量控制等相關制度,在日常環境監管中發揮更大作用。
根據《方案》,排污許可制建設將結合“區域環評+環境標準”改革,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同時,結合刷卡排污總量控制制度、污染物總量指標基本賬戶制度和產業轉型升級排污總量控制激勵制度,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
每家排污企業都將有“身份證”
在“一證式”排污許可管理下,排污許可證內涵已發生了實質性的變革,由一紙記載著企業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行政許可,成為持證排污企事業單位的“身份證”。
浙江省任何固定污染源,即需要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排污許可證,經批準獲得許可證后才能排污。
排污許可證將明確許可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事項,并載明污染治理設施、環境管理要求以及排污權交易等相關內容。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指標等發生變更的,排污許可內容應及時進行更新。對于無證和不按證排污等違法行為,也將面臨按日連續處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嚴懲,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實現企業從“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
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排污許可管理還將貫穿生產排污的全過程,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也將隨之加強。
《方案》要求,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保部門聯網。同時,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污染物排放數據并對數據真實性負責。
浙江省按照行業,分步實現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全覆蓋,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
誰核發、誰監管,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新的排污許可證制度,也意味著有效監管機制的確立。
為落實地方環保部門監管責任,《方案》將“誰核發、誰監管”作為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確定的基本原則。浙江省環保廳負責全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指導,負責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燃煤發電企業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縣(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市轄區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簡化管理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排污許可證原則上由市級環保部門負責核發。
在此基礎上,浙江省各級環保部門將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提升環境管理從粗放式向精細化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