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將督察發現的11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委書記鹿心社要求把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整改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重大民生工程、重大發展問題來抓,對移交的責任追究問題,要組成工作組辦理問責工作,依法依規嚴肅追責。省政府及時成立了以劉奇省長為組長的省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問責工作機構,抽調專業人員組成23個調查組,迅速開展調查問責工作。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決定,對106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廳級干部10人,處級干部46人,科級干部40人,其他干部10人;給予黨政紀處分66人,誡勉38人,免職或調離崗位6人。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贛州稀土礦業有限公司環境違法違規問題突出,未按環評及批復要求建設尾水收集利用處理站,定南分公司、信豐分公司地表水氨氮超標。贛州市整頓領導小組違規批準同意未經環評審批的車間投產,且在企業啟動生產時仍未督促完善環評審批手續、建設廢水治理設施和加強環境監管。有關環保部門督促整改不到位,處置不及時,執法不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贛州市政府原副市長劉建萍行政記過處分,免去贛州稀土公司董事長黃光惠職務,給予贛州稀土公司總經理謝志宏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贛州稀土公司總工程師郭小斌、安全環保與社會責任部經理潘偉、信豐分公司經理丁建紅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贛州稀土公司定南分公司總經理鐘祎黨內警告處分并免職,給予信豐縣環保局副局長陳過英行政警告處分,給予信豐縣環保局監察大隊鄉鎮中隊中隊長李俊記過處分并免職,對贛州市環保局局長楊中茂進行誡勉談話,責成贛州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江西晨鳴紙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環評批復文件的情況下,于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違規建成二期項目,南昌市政府、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相關部門監管不到位、失職失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家富(南昌市政府原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南昌市政府秘書長吳長金(南昌市政府原副秘書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南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萬賢賽、南昌市公路局局長萬文浩(南昌市經開區管委會原副主任)、南昌市經開區執法分局局長熊毛志、南昌市經開區執法分局干部楊強(南昌市經開區執法分局白水湖中隊原隊長)等4人行政警告處分,對南昌市環保局局長鄒國星進行誡勉談話,責成南昌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三、萍鄉市大氣環境質量明顯下降,2015年8家國控重點大氣污染源企業中有7家存在超標排污問題,其中6家長期超標。萍鄉市政府未對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單項考核和責任追究。萍鄉市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在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監管不到位、失職失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萍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歐陽清新(萍鄉市政府原副市長)和萍鄉市政協副主席何義萍(萍鄉市環保局原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萍鄉市環保局副調研員歐陽建春、萍鄉市環保局總量科科長皮鈞(萍鄉市環保局污染防治科原科長)、萍鄉市環保局污染防治科科長曾慶越(萍鄉市環保局法制與規劃科原科長)、萍鄉市發改委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科科長張興華、萍鄉市工信委節能與資源綜合利用科科長劉方宇、萍鄉市湘東區政法委副書記何建明(萍鄉市湘東區工信委原主任)、萍鄉市蘆溪縣金融辦主任李曉萍(萍鄉市蘆溪縣工信委原副主任)、萍鄉市工商銀行掛職干部劉錦紅(萍鄉市上栗縣工信委原主任)等8人行政警告處分,對萍鄉市工信委調研員肖謀林(萍鄉市工信委原副主任)、萍鄉市城管局調研員彭園生(萍鄉市城管局原副局長)、萍鄉市城管局調研員吳建國(萍鄉市城管局原副局長)、萍鄉市發改委調研員王勇(萍鄉市發改委原副主任)、萍鄉市建設局副調研員黃祖模(萍鄉市建設局原副局長)、萍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謝俊瓊等6人進行誡勉談話,責成萍鄉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四、宜春市松江園排污口位于宜春灘下水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靖安廣場排污口和碧桂園鳳凰城小區排污口位于袁河水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宜春市政府、市水利局等監管部門監管不力、失職失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新余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賴國根(宜春市政府原副市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宜春市水利局局長李萬文、宜春市水利局水資源科科長朱赟、宜春市城管局燃氣節水辦主任胡利軍(宜春市政執法分局原教導員)等3人行政警告處分,對宜春市城建局長黃建民、城管局長宋云波進行誡勉談話,對宜春市城建局建管科長肖繼文、綜合科長談衛紅進行誡勉談話并調離崗位,責成宜春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