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如下: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我區進行了環境保護督察,并于11月8日將督察發現的17類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我區,要求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堅決貫徹執行中央環保督察組反饋意見,以鐵的決心、鐵的作風、鐵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實,依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成立以自治區黨委書記李紀恒為組長,自治區黨委副書記、自治區主席布小林為第一副組長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案件查辦組,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牽頭,先后成立17個核查組、15個審查組和11個審理組,全面開展初步核查,嚴格進行立案審查,依紀依法進行審理,經自治區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對124名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其中涉及廳級干部27人、處級干部65人、科級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給予黨政紀處分92人、誡勉21人、通報9人、免職2人?,F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烏梁素海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自治區級)西海岸開挖魚塘5000畝,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烏拉特前旗環保局未按規定進行有效監督,對違規開工建設行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巴彥淖爾市副市長、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邱進寶記大過處分并免去內蒙古河套灌區管理總局局長職務,給予巴彥淖爾市林業局副局長、烏拉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岳繼雄記大過處分并免去烏拉特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職務,給予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王瑞強記大過處分,給予烏拉特前旗環保局副局長等2人行政警告處分。
二、近年來岱海湖持續萎縮,水質成倍下降,生態功能明顯退化,2015年岱海湖總體為劣V類水質,烏蘭察布市政府和涼城縣政府對岱海湖生態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烏蘭察布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王國相記過處分,給予烏蘭察布職業學院黨委書記賈軍(時任涼城縣縣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烏蘭察布市政協秘書長那勝巴圖(時任涼城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2009年,自治區政府在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清理整頓礦山和占用林地專項行動,呼和浩特市政府未按要求進行清理整頓,仍有41家企業未完成環境恢復治理;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對12家新建的采礦企業未予以清理,并違規為其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手續,對未按要求繳存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15家采礦企業辦理了采礦權延續變更手續;包頭市國土資源局未按要求對位于保護區內采礦企業進行清理取締,并違規對其中4個采石場采礦權申請和延續轉讓申請進行了審批;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監管不力,對辦理延續手續問題未予以制止,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和細則,導致清理整頓工作未能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剛布和(時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視員、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清理整頓礦山和占用林地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原組長高煒明、內蒙古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原局長李全基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樹貴、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原紀檢組長、副局長薛永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栗俊剛、內蒙古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包頭分局局長鄭瑾琛記大過處分,給予內蒙古自治區測繪地理信息局局長王重明(時任包頭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謝和平(時任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礦產管理科科長)記過處分,給予包頭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科長等6人警告處分。
四、2004年,“引黃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業封閉自備井,使用引入的黃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復要求改用黃河水,繼續違規使用地下水進行生產;烏拉特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運行,批復生產水源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違規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臨河熱電廠違規取用地下水2272萬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務局、巴彥淖爾市水務局未按規定對企業違規取用地下水問題督促整改,自治區水利廳水政監察總隊監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時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河套灌區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張三紅(時任巴彥淖爾市水務局局長)、內蒙古水政監察總隊原總隊長王進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內蒙古水政監察總隊副總隊長等6人行政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