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趙娜
近年來,我國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總體來看,生態保護補償的范圍仍然偏小、標準偏低,保護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的體制機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行動的成效。
為解決上述問題,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我國生態補償機制建設的目標任務和七大領域的重點任務。針對《意見》的出臺,本報記者對長期從事環境經濟政策研究的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政策部副主任董戰峰進行了專訪。
1 中國環境報:《意見》出臺有哪些意義?
董戰峰:一是促進更深入、更有效地推進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生態補償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中具有基礎性意義的制度,生態環境建設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短板。我國目前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在生態環境服務供給者與受益者之間缺乏一種公平有效的利益均衡機制。
二是我國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呼喚生態補償制度。多年來我國快速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全局性、系統性的生態環境問題,需要通過建立一種公平有效的綜合考慮生態環境因素和經濟因素的長期制度來破局和突圍。
三是我國對生態補償日益高度重視。近10年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保工作的一些主要政策文件中都對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有論述、有任務、有要求。如每年的經濟體制改革意見和政府工作報告,以及五年環保規劃、黨的十八大報告、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等。
四是地方的生態補償試點和實踐探索深化需要科學指引。一些地方試點由于對生態補償理解不深刻、認識不到位,在實踐中產生了一些認識誤區,存在生態補償“泛化”思維,認為“生態補償是個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裝”,也有的打著補償的旗號,實際上干的事情和生態補償沒有太大關系。
總之,鑒于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意義,可以說《意見》出臺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一大突破,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扎扎實實向前邁出了一大步。它不僅為下一步國家和地方深化生態補償機制建設探索提供了指南和綱領,也為下一步盡快開展《生態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制定,以及為可能在“十三五”或“十四五”出臺綜合性的生態補償法律打下了一個重要基礎。
2 中國環境報: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如此重要,為何經歷了這么長時間的醞釀,至今才最終得以出臺?
董戰峰:生態補償機制建設是涉及領域寬、要素多、范圍廣、調整利益關系復雜的一項工作,也是一項長期的制度建設,有一個逐步深化、不斷健全和完善過程。
實際上關于出臺《意見》呼聲早已有之,特別是2010年國務院將生態環境補償列入了立法計劃,當時還成立了國家發改委牽頭的工作啟動暨起草領導小組、工作小組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工作組先后赴江西開展東江流域生態補償調研以及生態補償綜合調研,赴黑龍江省開展森林生態補償調研,赴內蒙古開展草原生態補償調研,赴廣東、福建和山東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調研,赴山西開展煤炭開發生態補償調研等,并起草了《條例》。
但是由于時機不成熟、條件不到位及利益訴求多樣、爭議比較大等多方面原因,《條例》一直未出臺。考慮到《條例》出臺有一個時間過程,周期比較長,我們當時建議可以在《條例》出臺前考慮先行出臺《意見》,為地方試點和實踐工作提供指引。通過一段時間對試點的跟蹤評估、經驗總結和深化探索,更有利于提高《條例》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3 中國環境報:《意見》出臺之前,國家有無出臺實施專門的有關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文件?
董戰峰:國家對生態補償機制建設一直高度重視,國家層面有不少有關法律法規已納入生態補償條款,國務院有關各部委也頒布了不少與生態補償相關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政策文件。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我國頒布的《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就貫徹了生態補償的理念,或者有明確的生態環境補償規定,確立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并在不斷完善。國土、財政、水利、海洋等各有關部委也頒布了有關生態補償的政策文件,特別是環保部門一直在積極推動和促進生態補償機制建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