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清理工作要求,環保部決定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兩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現已開始實施。
針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且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在審批前是否征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的部分,修改為:“涉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且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依法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審批前,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生態影響專題報告是否征得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第六項修改為:“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是否編制方案,編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參觀、旅游活動是否按照編制的方案進行”。
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違反有關規定情形中的“未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不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修改為“開展參觀、旅游活動未編制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的;不按照編制的方案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
此外,《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 除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藥物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二款修改為:“除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輻射工作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