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北京報道 環境保護部今日向媒體通報各地環保部門2017年11月執行《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及移送環境犯罪案件的情況,并對1~11月份案件較多的浙江、江蘇、廣東、安徽、山東、福建等地進行表揚?! ?/p>
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局長田為勇介紹說,11月份,全國適用《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的案件總數為3385件,同比去年11月增長0.5%。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3件,查封、扣押案件1728件,限產、停產案件624件,移送行政拘留717起,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13件?! ?/p>
1~11月,全國查辦五類案件總數35667件,同比去年1~11月增長102.4%。其中,按日連續處罰案件1046件,比去年同期增長31.1%。罰款金額達107540.30萬元,比去年同期增長43.4%;查封、扣押案件16429件,比去年同期增長121.6%;限產、停產案件7842件,比去年同期增長77.8%;移送行政拘留7827起,比去年同期增長139.1%;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比去年同期增長46.3%。
福建省大田縣鑫城水泥工業有限公司
篡改監測數據
案例一
一、案情簡介
2017年9月14日,福建省三明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大田縣鑫城水泥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煙氣在線監控設施(CEMS)中分析儀顯示的數據與工控機顯示的數據不一致,分析儀檢測外排煙氣中一氧化氮的濃度為529mg/m3(折算成氮氧化物濃度為806mg/m3,超標1.02倍),但工控機顯示氮氧化物的數據及上傳環保部門在線監控平臺氮氧化物的數據均為288mg/m3,在排放標準以內。
執法人員進一步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線監控設施(CEMS)分析儀與工控機的量程也不一致,分析儀上廠家初始設置的一氧化氮量程由0-1000mg/m3被修改為0-2800mg/m3,二氧化硫由0-1000mg/m3被修改為0-9600mg/m3,但工控機上一氧化氮及二氧化硫的量程仍為0-1000mg/m3。為進一步固定證據,執法人員當即聯系監測站技術人員前往現場開展“測管聯動”。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氮氧化物濃度為1314mg/m3,超標2.29倍。
9月26日,三明市環保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篡改在線監測數據和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9月30日,三明市環保局再次開展“測管聯動”檢查活動,對該公司進行后督察時發現,該公司已將在線監控分析儀的量程改回至初始設置值,但在線監控設施顯示其外排煙氣中的二氧化硫仍超標排放。經監測,該公司窯尾出口煙氣中二氧化硫濃度為270mg/m3,超標1.7倍。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涉嫌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第三條及《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進一步偵查辦理。
該公司超標排放氮氧化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20萬元罰款。
該公司超標排放二氧化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三明市環保局依法對該公司處30萬元罰款。
三、案件啟示
該公司篡改在線監測數據的行為,目的是為了掩蓋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在日常執法過程中,面對類似違法企業,只有加大處罰力度、窮盡懲戒手段,才能促使企業增強環保意識,遵守法律法規,才能達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廣西河池市宜州區韋某某
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案例二
一、案情簡介
2017年8月2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宜州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排查環境安全隱患時發現,韋某某承租的田相福木材加工場場地內東側有一處人工挖掘的長約17米、寬約13米、深約2米的土坑,土坑內堆存有131個鐵桶,每個鐵桶容量約為170公斤,部分鐵桶已經出現破損,有散發刺鼻氣味的黑色半固態黏稠狀物質流出,滲入地下。宜州區環保局執法人員立即采樣檢測,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1.86,屬于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