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吳某在經營皮革后整理加工過程中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屬鉻的生產廢水,且超過國家標準三倍以上,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禁止從事皮革噴涂加工職業三年。”1月22日,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吳某進行了公開判決。
值得關注的是,這是晉江市人民法院2017年12月6日印發《關于對排放、傾倒、處置含重金屬污染物構成污染環境罪判處“從業禁止”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之后,首例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
涉重金屬污染犯罪可判處“從業禁止”
“《實施意見》具體列出了十一種適用從業禁止的情形,符合這十一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判處行為人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不得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至五年。”晉江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黃金菊表示。
事實上,對涉及重金屬污染犯罪的被告人,判處“從業禁止”,晉江市曾有先例。2017年2月,晉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5起生產模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被判處多項刑罰,其中兩名被告人還被判處長達三年的“從業禁止”。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條之一對‘從業禁止’作了較為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此次《實施意見》的出臺,使這項以預防功能為主要目的非刑罰處置措施更加具體,法官在適用的時候更具有可操作性。”黃金菊表示。
“依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當事人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所以當天監測報告出來后我們就將該案移交至晉江市公安局偵辦,公安局當天就立案并刑拘了業主。”晉江市環保局政策法規科科長蔡文波說。
晉江環保部門與司法部門有效聯動、從快從嚴從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為《實施意見》出臺打下了很好的基礎。
首先在重金屬行業試點
黃金菊介紹,“從業禁止”首先在重金屬行業試點,正是瞄準了晉江市的企業特點和污染犯罪案件的類型。2014年1月至今,晉江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環境污染案件94件,其中93件重金屬超標倍數達到入罪標準,另1件也涉及重金屬超標,超標倍數雖未達到入罪標準,也因采用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而入罪。
“企業規模較小且生產工藝簡單,一些業主受利益驅使被查處之后‘死灰復燃’的情形較多,是晉江市‘涉重’企業的主要特點。重金屬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實施意見》的出臺能更有效地預防環境犯罪,節約執法成本和行政資源。”晉江市環保局局長林志雄表示。
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和互補,促成了《實施意見》的最終出臺。“針對重金屬污染造成的危害、范圍和損害賠償金額等相關專業內容,晉江市環保局給予了我們很多技術上的支持。”黃金菊表示,晉江市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完善和補充《實施意見》,并適時將“從業禁止”的范圍和領域擴大;對于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人民法院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