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了《天津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依據天津市環保局發布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月度評價及排名結果,對各區人民政府實施財政獎補或扣減財力措施,并在媒體公布獎懲結果。
據了解,該辦法適用于對天津市地表水水質改善情況的跨區橫向補償,并作為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依據。
辦法指出,采用綜合評價的方法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進行月度評價。首先對本市各行政區的綜合污染指數、同比變化率、出入境濃度比值三項指標分別進行評價、排名。然后將各區三項排名的位次數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區水環境質量綜合排名。
地表水環境質量月排名位于第八位和第九位的區,不予經濟獎懲;排名第七位的區,獎補20萬元,排名每靠前一位,獎補資金增加20萬元;排名第十位的區,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排名每靠后一位,多扣減當年財力20萬元。
辦法規定,天津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對各區地表水環境質量的月度評價及排名,同時函告市財政局。每年1月底前,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將上一年度各區資金獎懲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并由市財政局按照審定結果與各區辦理資金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