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壤污染防治是一項系統工程
土壤環境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其質量受多重因素疊加影響。我國土壤污染是在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長期累積形成的,同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較晚,歷史欠賬較多,因此,需要運用系統工程思路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行頂層設計和謀劃。
一是打牢工作基礎,推動形成依法治土、科學治土格局。目前,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存在污染底數不清、法律法規缺位、標準體系不健全、監管能力薄弱、科技支撐不足等問題。《土十條》提出了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加快推進立法、建立健全標準體系、建設監測網絡、加大科技支撐力度等任務措施。通過加快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貫徹落實依法治國要求,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無法可依的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摸清土壤污染底數。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狀況和變化趨勢,為實現科學治土奠定堅實基礎。
二是強化風險管控,堅決守住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底線。與大氣和水相比,污染物更難在土壤中遷移、擴散和稀釋,同時土壤污染具有累積性,且由于重金屬難以降解,導致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另外,土壤中的許多有機污染物也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降解。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見效慢,根據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污染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的投入比例約為1:10:100。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均制定了嚴格的土壤環境風險管控制度。《土十條》明確提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的總體思路,提出強化未污染土壤保護、加強污染源監管等措施,嚴控新增土壤污染,確保現有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對于受污染耕地,按照不同污染程度,分別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種植結構調整或退耕還林還草等措施,實現安全利用;對建設用地,提出嚴格環境準入,實施分類別、分用途管理,防范土壤污染對人體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
三是突出問題導向,嚴控增量、管好存量,實現閉環管理。國內外實踐表明,解決好土壤污染問題需要付出長期艱苦的努力。針對當前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土十條》以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為重點,明確監管的重點污染物、行業和區域,對耕地和污染地塊提出更嚴格管控措施。同時,為實現土壤環境差異化管理,針對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分別提出相應管控要求,實現所有土地類別全覆蓋;在具體措施上,對未污染的、已污染的土壤,分別提出保護、管控及修復的針對性措施,嚴控新增污染,逐步減少存量,實現閉環管理,不留死角。
四是切斷污染來源,推進工業、農業、生活源全防全控。土壤作為大部分污染物的最終受納體,來源復雜,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土十條》提出,嚴控工礦污染,建立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涉重金屬行業、工業廢物處理和企業拆除活動污染土壤。控制農業污染,加強化肥、農藥、農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灌溉水水質管理。減少生活污染,做好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整治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在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的部分城市開展污水與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探索土壤與大氣、水污染協同防控模式。
五是明晰各方責任,構建全社會參與的共治體系。土壤污染防治需要構建政府、企業、社會協同共治體系,多措并舉,推動各方積極主動參與土壤污染防治。《土十條》提出了強化地方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排污企業主體責任、構建多方參與的土壤環境治理體系等措施。通過建立終身責任追究機制,落實政府、企業責任。
二、摸清底數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務
為提高各類防控措施的針對性、實效性,減少管理和治理修復成本,必須首先開展詳細調查,確定污染土壤的邊界范圍、污染程度、污染物類別等,并以此為據,制定針對性管控措施。
一是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目前,我國已開展過的相關調查主要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耕地地球化學調查和農產品產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調查等。其中,2005年至2013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土資源部開展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掌握了全國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和格局,調查面積約為630萬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調查精度為8km×8km,林地、草地調查精度為16km×16km,未利用地調查精度為32km×32km。總體而言,現有各項調查的精度難以滿足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的需要,為進一步提高調查精度,在已有相關調查的基礎上,《土十條》提出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工作,摸清土壤污染底數,為深入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