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公布了《江蘇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和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實施方案》明確,以下3種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一是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二是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三是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高規格推進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牽頭單位雖然是江蘇省環保廳,但作為2018年度省領導聯系的重點改革任務,是由分管環保的江蘇省副省長繆瑞林親自聯系推進的一項任務,每季度要匯報進展情況。
《實施方案》的出臺,歷經層層研討。5月3日省政府專題會議討論;6月15日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吳政隆主持研討;8月17日江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省委書記婁勤儉組織審議。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實施方案》中沒有專門成立領導小組,但是各地各部門需要按要求向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報送工作情況。
“這個考核監督的規格很高,因為省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實行雙組長制,省委書記和省長任組長,分管環保的副省長任副組長,成員單位涵蓋了省級黨委系統、政府系統、法院、檢察院等50家單位。”負責《實施方案》編寫的省環保廳法規處副處長賀震介紹說。
政府部門分工明確
《實施方案》有一條保障措施篇幅最長,也是最大的亮點。江蘇結合實際情況,對政府部門間的分工事項作了具體明確:省環保廳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溝通,承辦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例實踐,會同省衛生計生委開展環境健康相關工作。省法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工作、賠償協議的司法確認和強制執行。省檢察院負責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等等。
其中的科技保障和法制保障也很有特色,省科技廳對生態環境損害評估、鑒定等關鍵技術研發給予相關支持,省政府法制辦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訴訟及相關法制保障工作。
“這樣每個政府部門可以按照職能分工,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中按圖索驥,照圖施工,尤其把省科技廳和省政府法制辦納入進來,不僅壯大了力量,在科研和法制方面也多了專家把關,能夠更規范穩妥。”賀震說。
在監督保障方面,《實施方案》將各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展情況,納入省環保督查內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對各地各部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以案例實踐推動創新
《實施方案》中,“應賠盡賠”出現了兩次,一是在“確定賠償義務人”條目中,明確: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或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二是在“開展損害賠償”條目中,明確:健全案源報告制度,加強案例篩選,確保應賠盡賠。
在案例實踐方面,作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省份,江蘇不斷選取合適的生態環境損害案例進行磋商或訴訟,通過案例研究明確磋商和訴訟規則。
試點啟動后,江蘇先后對近年的行政處罰案件和涉環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進行了梳理。省環保廳、省海洋漁業局、省政府法制辦和常州市武進區環保局先后成功辦理了德司達(南京)染料有限公司水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高寶邵伯湖“5.16漁業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案、洪澤湖非法捕撈螺螄導致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也已經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不僅首次用類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態環境損害的貨幣量,而且首次判決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不僅該賠的金額賠到了,該賠的要素也賠全了,可謂是“應賠盡賠”的經典創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