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 霍桃 北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將環境資源案件分為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涉氣候變化應對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等四大類,并明確了各類案件的審判重點、審理原則和司法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介紹,《意見》明確,要牢固樹立嚴格執法、維護權益、注重預防、修復為主、公眾參與的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嚴格執行環境資源法律制度,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加大預防原則的適用力度,落實以生態環境修復為中心的損害救濟制度,堅持專業審判與公眾參與相結合。
《意見》強調,依法審理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案件,尤其是要加強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大氣、水、土壤、海洋等環境污染案件的審理。依法審理涉土地、礦產、林業等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相關案件,注重保障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促進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相協調,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障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
圍繞氣候變化應對的需要,《意見》要求,強調依法妥善審理好涉及碳排放、能源節約、綠色金融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糾紛案件,促進各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政策的落實。此外,《意見》還提出,從有效維護環境公共利益和國家所有者權益出發,強調依法審理各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