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通市環保局的見證下,前不久,該市開發區環保局與26名企業法人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
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南通涉案主體最廣、賠償總額最大、集中簽約最多的一批案件。
自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試行以來,南通積極探索,主動作為,過去一年取得了初步成效。
2018年,全市共有36家企業簽訂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協議》,還有一個首起128萬元的個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實際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保證)金逾1億元。案例實踐數與賠償資金到賬額,均位居全國各地級市之首。
經驗一:損害事實不協商 修復方案可商議
2017年9月,南通在省內率先出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賠償磋商辦法試行等規范性文件。文件出臺前,市委深改組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堅、環保“263”專項行動,已初步形成責任明確、途徑暢通、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工作機制。
案件辦理中,南通堅持依法推進,大膽探索。在磋商內容上,做到損害事實不協商,修復方案可商議。
在德威公司污染環境案件中,環保部門在損害評估實施前即與企業簽訂了500萬元賠償協議,同時推動企業分期設立1000萬元的生態環保公益基金。在鋼絲繩企業傾倒磷化渣系列案件中,環保部門將生態修復與市政工程建設相結合,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既落實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又避免了簡單操作可能引發的不良社會影響。
經驗二:部門間橫向聯動 上下級縱向互動
環保部門在牽頭中,注重發揮部門間橫向聯動和上下級縱向互動作用,適度拓展磋商談判的主體范圍。在當事人認可的前提下,鼓勵基層環保部門開展磋商索賠,市級環保部門做好指導、協調、見證工作。案件中,環保部門積極聯絡檢察院、法院、公安、基層政府等單位共同參與,聯動推進賠償磋商工作。
在處理如靖界河污染糾紛案件中,南通環保部門積極組織多部門開展聯合排查,主動配合異地公安部門辦案,對涉事企業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督促企業及時向跨界污染地政府預交3000萬元修復賠償金的同時,聯合地方政府敦促企業對界內污染水體、場地開展生態修復。
經驗三:探索簡易鑒定程序 快速進入司法程序
針對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周期長、費用大、成本高的問題,南通從提升綜合效果出發,探索提出了簡易鑒定評估程序。
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損害明顯的小額案件,索賠部門可邀請專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提出評估報告及修復方案。在此基礎上,依托南通市環境應急專家庫專家開展小額案件的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解決部分案件鑒定評估與損害賠償費用倒掛、鑒定機構少、案件辦理周期長等難題。
在沈忠金屬公司傾倒廢酸、誠道機械公司排放廢水、政仁公司偷排電鍍廢水等污染環境案件中,環保部門聘請專家出具損害評估意見,推進案件快速進入司法程序。此項舉措獲得地方司法部門支持,為廣泛深入推進該項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經驗四:賠償刑事同步 盡快達成協議
完善信息互通機制,密切司法聯動,強化司法保障,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刑事污染案件查辦同步推進,“公私財產損失”鑒定與“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同步實施。及時編制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及修復方案,為磋商談判提供技術支撐。
針對企業不愿磋商、不愿賠償等心理,在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偵辦、公訴、審理過程中,同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確保盡快達成協議,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履行情況作為司法機關量罰或行政處罰時的重要參考因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成功率提升明顯。
在金陽光公司非法填埋固廢案、恒達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等案件中,環保部門借助檢察院司法介入,分別與企業簽訂了1500萬元修復保證金協議和400萬元賠償金協議。
經驗五:引入擔保內容 確保賠償到位
針對生態損害追償過程中資金缺乏、鑒定困難等問題,環保部門、屬地政府共同參與,墊付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費、應急處置費,保障了生態損害賠償工作的順利推進。
在損害賠償追償工作中,考慮當事人的賠償能力,允許實施分期賠付,同時引入第三方擔保、司法確認,確保賠償能夠落實。
在韓勇軍生態損害賠償案中,考慮賠償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允許對128萬賠償費用分期支付,除首期支付40萬外,其余分4年付清,并對未付款項按照8%的年利率支付利息。引入第三方擔保,由損害賠償義務人提供兩名案外人作為擔保人參與協議簽訂,明確擔保人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的連帶擔保責任,確保協議履行到位。開展司法確認,當地法院正式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協議效力,賦予該協議強制執行力。
經驗六:建立監督機制 規范自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