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江蘇省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促進各級領導干部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辦法》明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象是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各級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能源、林業等承擔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
離任審計內容主要涉及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等七個方面。
《辦法》結合江蘇自然資源資產特點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內容,在中辦、國辦《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的基礎上,對審計內容進行了補充和細化,使其更具針對性、操作性和地域性。
明確了自然資源資產利用、環境治理、生態保護等方面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應主要包括最嚴格耕地保護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指標,生態保護紅線、節能減排、環境質量、建設用地總規模、圍填海總量、森林和濕地資源保護等約束性指標完成情況;
明確了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等行動計劃目標完成情況應主要包括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柴油車船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生態河湖行動計劃等專項計劃落實和完成情況;
明確了自然資源資產開發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重點項目、設施建設運營情況應主要包括重大生態保護修復、農村環境治理、資源循環利用、污水污泥處理、生活垃圾處置等項目、設施建設運營情況。
《辦法》強調各地要建立健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領導小組制度,完善由紀檢監察、組織、發改、財政、人社、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利、審計、國資、統計和林業等多部門單位共同參與、共同推進的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整改督查機制和協作配合機制,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現任主要領導為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江蘇堅持把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作為一項重要的改革任務,2014年以來,已對285名領導干部實施了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