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保護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干部。在2018年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暨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推進會議上,省委書記婁勤儉提出要加大考核問責力度。嚴格執行《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蘇辦發〔2016〕10號),對不履責、履責不到位甚至縱容損害生態環境的領導干部,要一查到底、嚴肅問責、絕不手軟;進一步強化環保約談、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等制度,形成完善的責任體系,促進領導干部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近日,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夯實地方黨委、政府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省委、省政府印發《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
《規程》明確責任分工。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態環境損害問題調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明確問責對象、應負責任及處理建議,并與屬地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將有關材料及時移送至紀檢監察機關,并配合開展后續問責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對審核案卷材料,確定問責處理意見,作出問責決定,組織實施問責。
《規程》指出對生態環境損害問題、按照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和不良社會影響程度為標準,實行分類分級辦理。具體包括移交案件辦理、交辦通報問題辦理和日常執法發現問題辦理三類。
《規程》規范了工作程序,在環保問責調查、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問責事項、組織實施問責、跟蹤結果落實等五個方面,提出具體且可操作性的步驟。
此外,《規程》還明確了加強組織領導、建立溝通機制、嚴格落實責任、嚴肅通報曝光等四項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