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在全省范圍內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設立長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澤湖流域、駱馬湖流域等9家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由全省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
這是江蘇法院全面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制改革,構建集中管轄、專業審理的環境資源審判體系的一項重大舉措。打破按照行政區域布局法庭的舊模式,在全省范圍內以生態功能區為單位來布局環境資源法庭,在全國尚屬首次。
9家環境資源法庭分別為:
1、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設立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
2、在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設立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
3、在江陰市人民法院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
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設立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
5、在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設立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
6、在東臺市人民法院設立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
7、在灌南縣人民法院設立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
8、在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設立淮北丘崗區域環境資源法庭;
9、在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設立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
通知明確,指定設立環境資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轄全省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環境資源第一審案件,其余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審理環境資源案件。
具體案件管轄區域為: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南京市、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2、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蘇州市(不含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常州市武進區的環境資源案件;
3、江陰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一法庭管轄無錫市(不含宜興市、無錫市濱湖區、無錫市新吳區),太倉市、張家港市、常熟市,常州市(不含武進區),鎮江市(不含句容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4、如皋市人民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管轄南通市(不含啟東市、如東縣),揚州市,泰州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5、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洪澤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淮安市(不含淮陰區、漣水縣),泗洪縣、泗陽縣的環境資源案件;
6、東臺市人民法院黃海濕地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鹽城市(不含濱海縣、響水縣),啟東市、如東縣的環境資源案件;
7、灌南縣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連云港市,濱海縣、響水縣,淮安市淮陰區、漣水縣的環境資源案件;江蘇海域內發生的由江蘇海警偵查的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8、徐州鐵路運輸法院淮北丘崗區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徐州市(不含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9、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駱馬湖流域環境資源法庭管轄宿遷市(不含泗洪縣、泗陽縣),新沂市的環境資源案件。
通知中還明確,環境資源行政案件中的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暫不納入環境資源法庭集中管轄案件范圍。
另外,對于刑事訴訟、檢察公益訴訟案件,協調檢察機關采取相應的集中管轄,由集中管轄檢察院向具有管轄權的環境資源法庭提起訴訟,或由檢察機關屬地管轄,跨越行政區劃向具有管轄權的環境資源法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