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李景平 王璟太原報道 山西省日前出臺了《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17種篡改監測數據、14種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構成違法的,按照《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據悉,《細則》適用于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污染源在線監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等11類環保行為中涉及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
《細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環保工作目標責任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降低等級或者確定為不合格,對情節嚴重的,不授予或取消已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涉及縣域生態環境質量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報請環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涉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中有關任務完成情況排名的,分別以當日或當月監測數據的歷史最高濃度值計算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