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鐘奇振 通訊員陳昊廣州報道 廣東省委、省政府日前印發《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其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細則》明確,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要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綜合運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和環境、資源保護督察結果,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對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黨政主要領導,《細則》明確規定,地區和上一級有關部門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協作方面推諉扯皮,地區之間在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方面不協作、不配合,主要領導成員不擔當、不作為,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責任。同時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紅線,不顧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將追究黨政主要領導責任。
《細則》還明確了鄉鎮(街道)一級黨政領導成員的責任。對當事人通風報信,干擾、阻礙上級機關監督檢查的,對違法排污等行為隱瞞不報、制止不及時、縱容包庇,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都要追究相應責任。
此外,《細則》還明確,在制定或者執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決策過程中,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者如實反映情況的;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事件發生后,積極采取措施,有效減輕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的;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依法履行職責并及時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生態環境和資源造成損害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