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壤污染立法目前走到了哪一步?存在哪些爭議?我們究竟需要一部什么樣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立法來說,這些問題一直備受人們關注。
7月14日~15日,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治研究方陣”揭牌儀式暨2016年度中國環境資源法治高端論壇在武漢大學舉行。來自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湖北省環保廳以及武漢大學等國內外多所科研院校的環境資源法專家、學者齊聚一堂,圍繞“生態文明背景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各抒己見,為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積極建言獻策。
在本次論壇上,專家呼吁應加快土壤污染立法進程。據了解,本次論壇將把專家們的建議集中起來,形成會議成果,并以“成果要報”的形式,通過中國法學會向上報送,為國家決策提供參考。
關注 1
立法爭議涉及哪些方面?
立法模式、立法重點、地方標準、立法目的有待明確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湖北首開先河。作為我國首部針對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部《條例》既有土壤污染預防的內容,又有土壤污染治理的內容,采用的是‘預防+整治’的復合型立法模式。”作為參與法案起草工作的主要負責人,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秦天寶說,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受湖北省環保廳委托,歷經一年半時間,前后修改20余次,才形成了《條例》草案。
秦天寶表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地方層面上有了突破,但目前國家層面的土壤污染立法尚處于空白,缺乏系統、具體、可操作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相關規定分散且不系統,缺乏協調性。
“當前的法律法規不能滿足保障公眾健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既缺乏針對農用地土壤環境保護的系統性規定,也缺乏針對城市土壤環境保護、受污染場地修復的相關規定,因此需要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進程。”秦天寶說。
土壤污染防治該如何立法,當前仍存在著爭議。秦天寶表示,這些爭議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關于立法模式,是單一的土壤污染整治法模式還是“預防+整治”的復合型模式;
二是關于立法重點,是體現“防大于治”,還是側重治理、兼顧預防;
三是關于地方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必須嚴于國家標準的,還是需綜合考慮地方情況;
四是關于立法目的,是要求恢復到無污染狀態,還是達到適應土地未來用途的狀態。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馮志剛認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應與現行《環境保護法》相銜接,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協調一致原則,強調創新和可操作性,對責任追究、實現“土十條”目標任務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處長林丹表示,全國人大環資委通過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專題調研、聽取專題講座、起草征求意見稿、推動地方性法規出臺等工作,正積極推動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進展。
“目前,我們正在對立法原則和目的,土壤污染的定義,土壤污染防治、風險、管控與修復中的責任主體等問題進行探討。”林丹說,此外,還要通過調查,對規劃、風險評估、風險管控等具體制度進行探討,并對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預防原則的特殊性、資金來源以及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等進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關注 2
制度設計要考慮哪些因素?
部門職責劃分、公眾參與、不同類型土壤污染防控需斟酌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筑牢健康人居環境的首要基礎,其質量狀況直接關系到經濟發展、生態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會上,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湖北經濟學院院長呂忠梅教授表示,現階段已有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但是缺乏土壤環境健康標準,需及時轉變立法觀念,建立國家環境與風險評估中心,將風險管理置于風險評估基礎之上,控制污染軌道和健康風險。
呂忠梅還指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應確立“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則,通過規劃、區劃、風險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設計,加強風險管控、切斷污染源頭、遏制擴大趨勢。此外,還要摒棄“主管與分管”、“統管與配合”的傳統部門分割管理體制,建立“整合式執法”體制和協調、協作執法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