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執法人員調遣挖掘機才找到偷排垃圾滲濾液的暗管。圖為環境監測人員對挖出的暗管所排污水進行采樣。 歐中浩供圖
上馬垃圾填埋場設置三通暗管,將滲濾液直接對外排放。歐中浩供圖
中國環境報記者劉立平 通訊員文萍 歐中浩
湖南省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因私設暗管,偷排垃圾滲濾液,造成嚴重污染,日前被處以罰款51.86萬元。當地城管執法局局長被依法免職,5名責任人被行政問責,其中兩名直接責任人被處以拘留6日的行政處罰。據悉,這是湖南省首例涉及公職人員被拘留的污染環境案。
■案件事實
垃圾填埋場私設暗管,偷排滲濾液污染環境
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是湘潭縣生活垃圾的集中處置地,為防止垃圾滲濾液污染環境,垃圾場配套建設有污水處理廠,用于處理滲濾液。今年3月30日,湖南省環保廳環境監察局對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這里的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疑似有3根暗管對外偷排滲濾液。
通過近4個小時的努力,環境執法人員在垃圾場地下挖掘出了一根長約10米、直徑20厘米左右的白色PPC排水管。執法人員立即對排水管內污水進行了采樣,并將管道堵塞。
初步確定上馬垃圾填埋場的偷排情況后,湖南省環保廳與省公安廳立即展開聯合調查。根據湘潭市環境監測站對暗管中污水水樣的檢測結果,污水COD濃度為1030 mg/L、氨氮濃度為184mg/L,分別是《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規定排放限值的9.3倍、6.36倍,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湖南省環保廳隨即對上馬垃圾填埋場進行了立案查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1.86萬元。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將案件移交給湘潭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就在公安機關對此事展開調查的過程中,兩名公職人員來到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據湘潭縣公安局的工作人員介紹,對于這起私設暗管排污的污染案件,湘潭縣城管局環衛處副主任何某以及上馬垃圾填埋場管理人陳某負有直接責任。立案后,兩人主動投案,對自己的失職行為表示后悔。
記者了解到,除對何某、陳某兩名直接責任人施以行政拘留6日的處罰外,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局長也被依法免職。同時,由湘潭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牽頭,共對5名涉案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問責,并要求垃圾場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以案說法
如何認定環境違法行政處罰相對人?
湘潭縣上馬垃圾填埋場地處湘潭市湘潭縣天易示范區,用于填埋湘潭縣轄區內的生活垃圾,屬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垃圾場由湘潭縣天易示范區規劃建設部負責建設,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運營管理,已完成環境保護“三同時”竣工驗收,尚無工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因此,關于本案行政處罰相對人的認定問題,環保部門展開了進一步調查。
經調查,上馬垃圾填埋場環評批復和驗收批復顯示的業主單位為原湘潭縣城市建設管理局,垃圾場運營費、污水處理經費由縣財政撥款,列入每年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財政預算。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環衛處具體負責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并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對聘請的員工支付工資。
根據《關于如何確認無照經營行政處罰相對人主體的復函》(環函〔2004〕434號),對無照經營活動實施行政處罰時,應以實際經營者作為處罰相對人。
綜合收集到的證據,辦案人員認為,上馬垃圾填埋場雖無工商營業執照,但相關證據證明,湘潭縣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局為這一垃圾填埋場的實際經營者,即為本案的行政處罰相對人。
如何查處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污染問題?
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城市人口快速增長,部分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相對滯后,帶來了城市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等問題,成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制約城市經濟發展的因素。
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的環境違法情況時有發生,環保部門不能簡單一查了之,遇到污染問題應責令停止運行或采取查封扣押。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的相關規定,辦案人員認為,在本案中,可要求垃圾場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拆除暗管,同時在環保部門監管下,將垃圾滲濾液轉運至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進行安全處置。
如何確定罰款數額?
本案涉及3根暗管,其中兩根管道正在排放污水,且建成的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