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履約時的扣款機制和將PPP支出納入預算管理,以保障PPP項目合同中的地方政府履約能力,解決地方政府信用問題,讓社會資本減少對政府信用心存芥蒂。資料圖片
◆中國環境報記者 崔煜晨
PPP模式推進以來,地方政府信用問題一直是業界特別是社會資本所關心和擔憂的問題。據悉,財政部《PPP項目財政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于今年7月進入征求意見階段,政府不履約將被扣款。
近日,《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高規格發布,明確要改善企業投資管理,充分激發社會投資的動力和活力。這兩份文件對化解PPP模式現存問題將產生多大作用?
地方政府信用成為政策關注重點
政策明確將PPP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如地方政府不履約,上級財政直接從相關資金中代扣并支付
圍繞PPP項目,相關政策陸續推出,使地方政府財政可承受能力評價和項目識別評估得到完善。而隨著PPP項目支出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地方政府的履約行為也逐漸受到約束。
最受關注的政策文件仍然是2015年4月財政部印發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指引》,其最大的亮點在于將PPP資金納入預算管理,規范不顧實際財力、盲目上PPP 項目的地方政府。
按照《指引》要求,每一年度全部PPP項目需要從預算中安排的支出責任,占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比例應當不超過10%。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比例,并報財政部備案,同時對外公布。
有業內人士分析,PPP項目占公共預算比例不超過10%,是一個相對合理的區間。比之前《指引(征求意見稿)》規定的5%比例有所提高,給了各地政府一定的裁量權。
目前,PPP相關操作指導性文件基本系統化,PPP運作的基本規范性文件逐漸成型。財政部正在其PPP示范項目中,實踐這些政策規定,并通過建立基金庫等方式,推動更多項目落地。
有媒體報道,《PPP項目財政管理辦法》本月進入征求意見階段,其主要內容是地方政府不履約時的扣款機制和將PPP支出納入預算管理,以保障PPP項目合同中的地方政府履約能力,解決地方政府信用問題,讓社會資本減少對政府信用心存芥蒂。
據了解,《辦法》要求每年7月底之前,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當年PPP項目合同約定,結合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支出績效評價結構等,預算下一年度應納入預算的PPP項目收支數額。
同時,上級財政部門應當督促下級財政部門嚴格履行PPP合同。沒有及時足額向社會資本支付政府付費或者提供補貼的,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辦理。經法院判決后仍不執行的,由上級財政直接從相關資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
“《辦法》對地方政府PPP項目支付的約束,利好契約精神建設,直擊目前痛點。“E20研究院執行院長薛濤這一認為。但他強調,不要將對支付約束變成PPP的剛性兌付,項目前期是否跟上、后面績效考核是否到位,都應務實地與支付約束相結合,否則可能加劇地方債務的擴大。
引導社會資本良性發展
PPP模式各項制度逐步完善,可以期待程序公平;政策對企業投資趨寬,而對政府投資趨嚴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不久前發布《關于促進環保行業民間投資的建議》,指出我國目前民間投資下滑嚴重。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去年12月以來,占投資額六成以上的民間投資突然失速,從同比增長10%,一路下滑到2.8%。
而在PPP項目中,不少業內人士反映,“國進民退“現象有趨于嚴重的態勢。據廣發證券分析,國企正成為PPP項目的主要推動者,國企在訂單獲取、項目融資、項目落地等多角度競爭優勢顯著,尤其在大型項目上更是如此。
“有的項目民間資本想進卻進不去,有的項目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民營企業投資收益,民間資本因此持幣觀望。“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執行秘書長馬輝此前分析認為,支付機制不健全、風險分擔機制不健全等原因,是導致民間投資在環保行業下滑的重要因素。
這些問題的解決在《辦法》中得到體現,其采購條件中規定要依法擇優選擇合作伙伴,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合作方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要積極鼓勵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參與,依法允許外資企業參與。同時,《辦法》對低價競爭和信息公開也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