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放管結合,2009年環保部出臺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被廢止。今后,排放檢驗合格是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必要條件,公安交管部門對無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日前,環保部、公安部、國家認監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不再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
盡管如此,一些地方還需要根據當地情況出臺細則,在細則出臺之前,還是按照原來的年審政策執行。比如在最早實行環保標志的廣東省,由于機動車環檢和安檢兩標志合二為一涉及修改地方法規,因此可以繼續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環保合格標志與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兩標”合一
2009年,環保部出臺《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如今,三部委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排放檢驗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意味著環保部的這一管理規定被廢止。
“取消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不意味著取消車輛尾氣的檢測。”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認為,“廢止《標志管理規定》,將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兩標’合一,一方面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便民惠民的有力措施。”
新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尾氣排放“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車輛不得上路行駛。因此,《通知》規定,排放檢驗合格是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必要條件,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嚴格按照規范和標準要求實施檢驗,公安交管部門對無排放檢驗合格報告的機動車不予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對于“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除外)和純電動汽車排放”免于環保上線檢驗。
據了解,為了加強機動車排放監管,環保、公安將建立多部門協同的檢驗制度,建立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核查機制。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與環保部門聯網傳送檢驗數據,環保部門定期進行數據核查核對,推行異地檢驗等。環保部還將健全新生產機動車環保信息公開制度,制定出臺新生產機動車環保達標管理辦法等。
對于《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7年底基本淘汰黃標車的要求,各地環保、公安交管部門已基本建立了黃標車數據庫,可以通過前端設備采集、視頻監控、遠程數據調用等信息化手段,及時準確判定是否為黃標車及其道路行駛狀況,實現黃標車有效監管。國家認監委還將在今年下半年聯合相關部委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機動車安檢、環檢機構飛行檢查。
因涉及地方法規,廣東省將繼續核發環保標志
雖然通知已經下發,但一些地方還需要根據當地情況出臺細則,在細則出臺之前,還是按照原來的年審政策執行。比如在最早實行環保標志的廣東省,由于機動車環檢和安檢兩標志合二為一涉及修改地方法規,因此可以繼續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據悉,廣東早在2009年3月就率先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今年2月16日,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和省公安廳還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對環保標志統一數據系統及加大黃標車淘汰力度和執法提出進一步要求,今年6月底前啟動黃標車電子執法工作,引導車主提前淘汰黃標車等。這項規定將執行到2019年。
事實上,環保部門透露,國內黃標車淘汰工作仍處于“地方各自為政”的階段。有淘汰本地注冊黃標車任務的地方,政府想盡快解決問題,但如果車跑到其他地方去用,又鉆了空子。此外,目前廣東省環保和交通部門在試點地區的黃標車數據連通上,每星期更新一次,避免部分黃標車主動淘汰后,車主將原車牌使用到綠標車上,卻因數據更新不及時而被誤認為黃標車遭罰的情況。
面對環保部今后環檢與安檢兩個標志“合二為一”的新政策,廣東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樣的背景下,馬上取消環保標志對廣東環保積極主動介入機動車排污防治和黃標車治理將造成影響。至少在過渡階段,尚未達到無縫銜接,廣東現行政策還不宜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