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參加審議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分人大代表認為,本次提請審議的《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啟動了以稅治污的進程。《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提交人大審議,本身就標志著我們在加強法治建設上的一個進步,體現了稅收法定的原則。制定這部法律有利于從根本上改變現行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行政干預較多、強制性和規范性較為缺乏等問題,十分必要。《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境保護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的權力,同時強調了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報備,體現了人大常委會在稅收制定方面的權力。
在審議中,代表、委員們就環境保護稅的法律名稱、征稅對象、計稅依據、征管程序和稅負平移等重要問題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見和建議。
吳曉靈委員說,關于這部法律的名稱,“環境保護稅”是個很大的概念,而這次立法只是針對排污行為把費改成稅,一個比較小的范圍用了一個比較大的名稱,是否可以修改成“排污稅”。第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中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加倍繳納排污費”。加倍征收在上升為稅的時候沒有保留下來。吳曉靈建議,如果超標,可以按照超標的情況加計征收,實行累進稅,超了多少,稅率提高多少。第三,原來排污費是環保部門計量、環保部門征收、環保部門使用,主要是使用在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上。現在變成稅以后,由兩個部門管理,權責需要更清晰一些。第四,費改稅以后,怎樣考量在一般預算當中加大對于環境保護、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怎樣確保環境保護、污染治理方面的支出?希望今后在預算管理上加以考慮。
杜黎明委員建議,明確將環保部門交送的數據作為計稅法定依據。環保部門監測和納稅人監測的污染物排放量數據可能會產生差異。對這種差異,現行排污費征收政策明確規定,是將環保部門監測數據作為核定排污費的依據,企業的自測數據僅作為核定企業排放情況的參考。為了遵循稅收確定性原則,建議在環境保護稅法中明確環保部門數據資料的權威性,并作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唯一依據。
謝旭人委員說,環境保護稅征收的技術性是相當強的,稅務機關征收這個稅,必須在環保部門對污染排放狀況進行監測的基礎上進行,所以兩個部門密切配合,建立協調工作機制很重要。一方面,環保部門做好監測工作,提供有關數據資料,促進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使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另一方面,通過稅務機關征收環境保護稅,也有利于促進環保部門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為此,建議稅務機關將計稅采用的污染當量、排放數量、稅款數額及時通報給環保部門,環保部門進行比對,有利于促進稅收征管和環境保護工作。
張玉珍(全國人大代表)說,建議明確環境保護稅作為地方稅收入仍然運用于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領域。其理由是:第一,環保投入長期不足,并且也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形勢,還有污染防治艱巨的任務,在加強環境保護的大背景下,全社會用于環境污染的資金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第二,根據我國稅制,如果不做特殊規定,環境保護稅的收入將和其他一般預算資金一樣,在進行公共財政預算開支時也不考慮收入來源的環境屬性,綜合進行預算支出。如果環境保護稅收入不指定資金用途,一方面無法保證現有排污費收入形成的資金支持作用,造成地方環保投入減少。另一方面,也無法形成穩定、持續的環保投入渠道。并且,環境保護稅收入用于環境保護,還可以有利于推進環境保護稅的實施,同時也有利于強化環保部門的環保責任。
車光鐵委員說,建議進一步明確稅收使用方式。《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目前沒有對環境保護稅收使用方式作出明確規定,這就表明稅收收入將納入一般財政預算統籌使用。2003年實施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新法實施后,排污費隨之取消。如果新法不明確環境保護稅收專項管理的內容,對于一些保工資、保基本支出壓力都很大的地方來說,也就無法保障必要的環保資金支出。對此建議,應對稅收收入使用方式作出更加明確細化的規定,切實保障環境保護稅收主要用于生態和環境保護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