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報記者劉曉星
《2015年中國“污染環境罪”案件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日前正式發布。《報告》以“中國裁判文書網”收錄的所有“污染環境罪”一審判決書為研究對象,分析了2015年期間,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1322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
那么,《報告》揭示了污染環境案發生的哪些規律?反映出我國環境司法的哪些現實問題?相應可以采取哪些對策辦法?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1 追究力度大小與什么相關?
根據《報告》統計,截至2016年5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收錄的各級人民法院在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之間,判決或裁定的罪名為“污染環境罪”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共計1322份,二審判決書(裁定書)共計220份。
那么,這個數據與實際情況是否完全吻合呢?
1322件少于實際審結總量
記者了解到,2015年浙江某公司因傾倒農藥廢液污染環境被罰款7500萬元一案就未在此統計范圍內。對此,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副秘書長馬勇介紹說,雖然不能保證完全準確,“1322這個數字與實際判決案件的總量還是比較接近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分析,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1691件。由于部分2015年新收案件未能在當年內作出判決,還有部分法院雖然已經作出了判決,但未及時將判決書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因此,《報告》所統計的案件審結數量要少于收案數量。鑒于《報告》統計的一審判決書超過了1300份,約占2015年收案數量的78%,且覆蓋廣闊,他認為,《報告》得出的有關數據仍然具有很強的代表性。
案件分布不均,浙江等地較為集中
來自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的《報告》執筆人嚴厚福介紹說,2015年污染環境犯罪案件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布極不均衡。他說,2015年浙江省一審審結污染環境罪案492起,超過全國總數量的三分之一,處于領先位置。河北省一審審結污染環境罪案263起,山東省一審審結164起。這3個省份判決、裁定的案件數量之和約占全國的七成。
“新疆、西藏、青海、內蒙古、吉林、海南、北京等7個省(區、市)的一審審結案件數量為0。”對此,嚴厚福認為,可能是有些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判決書沒有上傳到“中國裁判文書網”。比如,有公開報道顯示,海南省2015年至少審結了一起污染環境罪案。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14種環境污染刑事犯罪類型,此后,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對涉嫌“污染環境罪”行為人的追究力度明顯加強,案件數量顯著上升。新環保法實施后,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數量更呈“井噴”之勢。
“一般來說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地方領導對環境保護比較重視的地區,污染環境犯罪案件的數量相對更多。案件數量極少的省(區、市),要么是經濟比較落后的中西部或東北部省份,要么是污染企業數量較少的省(區、市),如北京等地。”嚴厚福說。
《報告》認為,有的省份對環境污染的管控非常嚴格,有的省份則較為寬松,因此可能會出現“污染轉移”的現象。
2 犯罪主體中,自然人為何多于單位?
根據《刑法》規定,污染環境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在一般公眾看來,污染主要是由企業造成的,因此,污染環境罪應當以單位犯罪為主。
然而,根據統計,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的1322起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中,多達1250起(占94.55%)都是自然人犯罪,涉及單位犯罪的只有72起(占5.45%)。其中,有71起案件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有單位,唯獨有一起案件的犯罪主體只是單位。
對小企業追究環境刑事責任較為困難
《報告》顯示,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中,絕大多數的處罰對象都是單位。但在追究刑事責任時,絕大多數的處罰對象都是自然人。在我國,環境行政責任與環境刑事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于損害后果的不同,而責任主體應該是一樣的,出現這種情況似乎有些“反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