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務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關的陸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國家為防治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水質而劃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護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
以地表水為例,水源集水區是指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全部的匯水區域。從地域上看,水源集水區涵蓋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上游區域;從空間上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水源集水區的關系,可以概化為“點”和“面”的關系。
飲用水水源地是流域的一部分,周邊污染源排放及人類活動將對取水口水質造成直接影響;同時,考慮到距取水口距離的遠近及水體的自凈能力等因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之外的水源集水區水質也會不同程度地間接影響取水口水質。因此,流域水功能區劃和水環境功能區劃都將具有飲用水水源功能的水體作為重點保護對象加以特殊保護。
地表水源水質超標的主要原因可概括為上游來水超標、天然背景值高和區域污染影響等三類。保護飲用水水源地,不僅要保護水源集水區,降低間接污染影響,更要強化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杜絕取水口的直接污染。
為做好水源集水區的保護,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通過合理規劃土地開發利用模式降低農業種植、水土流失、城市地表徑流等非點源污染,同時,加強集水區水域點源排放的總量控制和水質目標管理,結合《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落實水體達標方案,確保水源集水區各控制單元水質達標,通過水源集水區水質的整體改善提高水源取水口水質;另一方面,要加強水源集水區工業點源、化工園區、道路交通及航運船舶的管理,降低突發環境事故對集水區水質的影響,確保下游取水口的水質安全。
為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HJ773-2015)的要求,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管理,開展飲用水水源的規范化建設。
一是要科學劃分保護區并設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和宣傳牌等標識,并建設一級保護區隔離防護設施,杜絕人為因素干擾;
二是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整治,清拆和關閉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筑物和排污口,限制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三是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應急機制,強化水質監測和預警、開展風險源排查,建設備用水源,制定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建立政府、部門、企業三類預案有效銜接的水源地風險和應急管理體系。
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保護,還應強調公眾參與。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水源地水質狀況、公開保護區范圍、公開利益相關方的權利義務、保護區的管理要求、單位(個人)的禁止、限制行為、暢通政府和公眾的信息溝通渠道等方式,發揮群眾在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重要作用,積極引導公眾參與水源保護的各項活動,提高水源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輿論監督,推動水源保護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為飲用水水源地的水質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