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紀文
為了改革環境保護監管事權的分配,形成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監管體系,提高環境監測監察和監管的能力,增強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獨立性、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形式主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9月印發了《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各方面關注的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作出了工作部署。此次改革試點涉及面廣,受到各方面關注。縱觀“意見”全文,結合2015年8月以來中央在環境監測、環境督察、環境保護黨政同責等方面的改革部署,可以發現,此次改革試點,體現了國家環境治理思路的3個重大發展。
按照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思路開展體制重構,有利于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克服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單打獨斗的局限。
優化監管體制和方法,夯實各方責任,為環境評價考核、環保督察、離任審計、黨政同責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體制和方法基礎,有利于克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形式主義。
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監察4個事權在統一之下分置,有利于克服管理隨意、數據造假、執法護短、監察無力等現象,保證環境監督管理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1 按照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思路開展體制重構
按照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思路開展體制重構,有利于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克服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單打獨斗的局限。
首先,以前的事權改革,一般只涉及政府,不涉及地方黨委。即使涉及,往往也是強調組織領導和重視。而此次的改革文件,以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為總體思路,對地方黨委及其領導成員的環境保護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如“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為屬地黨委和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責任提供支持”;“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對生態環境負總責的要求。試點省份要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主要責任,完善領導干部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支持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負總責。建立健全職責明晰、分工合理的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加強監督檢查,推動落實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對失職失責的,嚴肅追究責任”。這些改革措施,有利于倒逼地方黨委和政府加強領導和監管,形成環境友好型的產業布局和結構,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其次,規定了地方黨委和政府對本次垂改的領導責任和支持責任。如 “試點省份黨委和政府對環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負總責,成立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試點省份黨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決改革中的重大問題”;“鼓勵市級黨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圍內按照生態環境系統完整性實施統籌管理,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整合設置跨市轄區的環境執法和環境監測機構”。這種設計突出了地方黨委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作用,與中國政治體制運行格局相適應,抓住了改革措施落地的“牛鼻子”。
2 優化監管體制和方法,夯實各方責任
優化監管體制和方法,夯實各方責任,為環境評價考核、環保督察、離任審計、黨政同責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體制和方法基礎,有利于克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形式主義。
一些學者質疑,此前中央下發了《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關于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試點方案》《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辦法》等涉及環境保護監管體制改革文件,其目的就是克服環境保護的形式主義,為何此次還要開展省以下環保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