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取得環境執法大練兵工作成效,江蘇省常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在依法行政上再出新招,率先推出了環境違法案件主辦人制度,明確對環境違法案件的首查負責制和終身負責制,以增強環境監察人員責任意識,提高辦案效能。
據了解,案件主辦人制度即是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將案件主辦人作為查辦案件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查辦案件全面負責。根據案情,主辦人可以在支隊執法人員中選擇不少于1人作為案件協辦人。主辦人具有獨立調查權,依法自主策劃、組織、開展調查工作,調查取證過程不受干預。對查證屬實的案件,主辦人在調查終結后,應根據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和有關法律法規,撰寫調查報告,提出行政處罰建議,配合法制部門做好案件的會審、聽證、復議和應訴等工作。案件后續的執行和后督察工作也由主辦人負責。
案件主辦人要求有一年以上現場執法經驗,同時采取“首查負責制”,即是兩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違法問題時,其中一人要作為案件主辦人。案件主辦人對所辦案件負主要責任,有違紀行為,情節較輕的,取消主辦人資格;情節嚴重的,除依法依紀追究法律、行政及賠償責任外,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此外還對案件主辦人實行年度考核,把相關工作業績作為個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標。
常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有的放矢地針對此前辦案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了解決方案。這些存在的問題會影響辦案質量,例如分級負責規定不夠明確,容易出現權限不清、職責不明的問題;相關程序規定不夠明確,容易出現操作不規范、相關手續不健全等問題;缺少明確的激勵機制,難以評估辦案質量。
自實行案件主辦人制度以來,常州市環境監察支隊的一線執法人員已經都作為主辦人辦理過行政處罰案件,目前立案調查環境違法案件4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