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擬于2017年組織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這次普查對象涉及面廣,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這次普查將依法追究各類主體數據造假責任,建立數據質量控制體系和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控制責任制,保障普查數據的嚴謹性、準確性。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依據《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規定,每10年開展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國務院擬于2017年組織開展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26日,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此次普查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解讀。
摸清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國情調查。”這位負責人表示,2007年開展的第一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顯著成果,并在近10年的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但經過10年的發展,我國工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以及污染源的類型、分布、規模和性質等都發生巨大變化。同時,農村面源、非道路移動源以及揮發性有機物等污染物對環境質量的影響逐漸顯現,亟須對其排放情況開展系統性調查。隨著全社會對生態環境質量的日益關注,公眾對準確獲取環境信息的需求也越來越迫切。
污染源普查到底查什么?簡而言之,誰在排污,方位在哪里,排了哪些污染物、情況如何,怎么治理的,這些都得查清楚。
這位負責人說,普查內容包括普查對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種類和來源、污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等。不僅如此,還要建立健全重點污染源檔案、污染源信息數據庫和環境統計平臺。
“各類污染源的數量、行業和地區分布情況,以及主要污染物產生、排放和處理情況,這些信息非常重要。”這位負責人說,全面摸清情況對于準確判斷我國當前環境形勢,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制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環境保護政策規劃,不斷提高環境治理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補齊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生態環境短板具有重要意義。
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
全國污染源普查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經濟普查、人口普查和農業普查等全國性普查的一般性特點外,還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涉及面廣。《通知》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污染源的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均屬普查對象。具體包括: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移動源及其他產生、排放污染物的設施。
污染源普查的另一個特點是: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污染來源五花八門,比第一次污染源普查的范圍擴大了不少,還要進一步分析掌握現階段我國環境污染狀況、污染對環境影響范圍和程度、污染變化趨勢,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現狀,確實對專業和技術提出了新挑戰。
“只要有生產生活活動,都會有污染物的產生。這些活動涉及不同的部門、行業,涉及不同的利益主體,而有關各類活動主體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門,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普查實施對多部門統籌協調的要求非常高。”這位負責人特別強調,必須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部門的力量,這項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
為保障實施,國務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普查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相應的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落實經費是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普查工作經費,按分級保障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負擔的部分,由相關部門按要求列入部門預算。地方財政負擔部分,由同級地方財政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
確保污染源普查數據質量
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7年12月31日,時期資料為2017年度資料。本次普查共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開展普查的前期準備工作。第二階段,從2018年初開始,各地組織開展普查和數據庫建設,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階段,2019年,組織對普查工作進行驗收、數據匯總和結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