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經過了近十年的艱難探索和積極推動,伴隨著新《環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落地實施,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立法層面得到了確認。
如今,新《環保法》實施已經一年有余,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個案數量較新《環保法》實施前有了大幅提升,檢察機關也開始探索在全國試點地區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的實踐。但是,環境公益訴訟仍然面臨著社會組織與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中的角色分工尚需進一步明確、《海洋環境保護法》 等老的法律與新環保法有效銜接及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亟須在全國范圍內順利、平衡、全面實施等問題。
環境公益訴訟個案數量大幅上升
立案較順利讓人信心倍增
《環境保護法》中明確提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因此,環保組織也將2015年視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元年。近日,中華環保聯合會與自然之友聯合對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了盤點。
“《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后,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實踐工作較2013年、2014年更為順暢,新提起的8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均未出現歷年中因原告主體不適格而引發的不予回應、不予受理以及駁回起訴等情況。”中華環保聯合會副秘書長謝玉紅向記者介紹說,中華環保聯合會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已經10年,過去的一年是最順暢的一年。
據不完全統計,2015年全國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14個省(區、市)法院,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
感覺環境公益訴訟立案順暢的不僅是中華環保聯合會,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在2015年也成功提起多起環境公益訴訟,其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向記者介紹說,2015年,由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數量相比新環保法實施之前大幅上升。
2015年社會組織共提起37起環境公益訴訟,這37起案件均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其中6起已審結。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及自然之友介紹,盡管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有了較大進展,但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仍然太少。
同時,也有一些起訴到法院的環境公益訴訟尚未立案。對于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葛楓分析說,從2015年案例來看。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均是主體不適格。此外,一些案件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達成了訴前和解。還有一些案件在2015年年底提起訴訟,提交了補正材料,正在等待結果。
“有些案件在去年初提起,但因各種原因目前尚未受理。”葛楓說,2015年3月,其所在的組織提起的重慶渣堆水污染案和內蒙古神華煤制油項目破壞草原生態環境案至今沒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復。
限制性規定多,只有少數環保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公益訴訟
社會組織擔當原告需跨過多重門檻
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遇到了一些現實困境,亟待各方合力解決。
少一些限制性規定
理解不同,讓環境公益訴訟面臨不同遭遇。
在采訪中,業內專家表示,當前,一些個案立案主要是由于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有的做限制性理解,有的做寬松式理解。
目前,社會組織發展得還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了解有限,往往十分謹慎地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其實,這些擔憂大可不必。葛楓認為,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不宜過多對其主體資格進行限定。
《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對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做了資格界定。
統計顯示,“目前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環境保護相關社會組織有 6000多個。其中,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有36個;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有300多個;在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有700 多個。”據此,全國應該有 1000余個社會組織具備法律和相關解釋規定的起訴資格。
自然之友從2014年6月開始搭建環境公益訴訟支持網絡,對全國具有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的民間環保組織進行調研。據自然之友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各地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公益活動的民間環保組織中,約有30余家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則更少,福建綠家園、大連環保志愿者協會、湘潭環保協會、莆田綠萌濱海濕地研究中心、綠色浙江等是這里面首批勇于實踐的社會組織。通過個案實踐,社會組織鍛煉了機構的法律倡導能力,法律團隊也從無到有組建起來。
多種形式參與訴訟
社會組織正在以原告、支持起訴方或資金支持方等角色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