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省水利廳在鄱陽湖內批準3個采砂區,其中有6.82平方公里采砂區位于鄱陽湖銀魚產卵場省級自然保護區內。”近日,中央第四環保督察組公布對江西省的反饋情況,其中提到的這一現象引起輿論嘩然:在省級自然保護區內居然明目張膽批準設立采砂區,某些地方政府部門的環保不作為、亂作為令人憤慨。
“邊治理、邊破壞”的情況并不少見
仔細梳理本輪中央環保督察組向地方的反饋情況,8個省份均不同程度存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違規開發、生態環境破壞現象。以保護之名設立的自然保護區,為何得不到應有保護?目前還沒被督察的省份,還有沒有類似情況?
從督察情況看,各地將開發之手伸向保護區的沖動還很強烈,“邊治理、邊破壞”的情況并不少見。對此,多年來一直研究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狀況的復旦大學生物多樣性科學研究所教授陳家寬說,“從1956年我國建立第一個自然保護區——鼎湖山自然保護區到現在,60年來我國自然保護區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目前總面積占陸地國土面積的比例已經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保護質量還需要提高。”
陳家寬介紹,一些省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后,卻沒有機構、沒有編制、沒有人員,形同虛設,“以鄱陽湖銀魚產卵場省級自然保護區為例,按道理,水利部門批準挖砂,至少要經過保護區管理部門同意,且要走環評程序,可實際上卻未形成約束”。
陳家寬認為,現有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體系復雜,既有國家級的,也有地方的,歸屬于環保、林業、水利、國土、海洋等多個系統管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有少量是中央部委直管,大部分歸屬于省廳管轄,省廳又會把管轄權下放到市、縣。各地重視程度有差別,在執法上缺乏統一標準,“有些地方居然不愿意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認為約束太嚴格,捆住了地方發展手腳”。
“重建不重管”的現狀亟須改變
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副理事長楊朝飛看來,保護區違規違法開發猖獗,說明地方職能部門對保護區的真正價值認識不夠,只看到眼前利益,沒有看到對長遠利益造成的沖擊。有些地方沒有按照中央要求落實環保制度,“一崗雙責”沒有落實到位,政府部門本該帶頭守法,卻違規批準開發行為。
如何改變自然保護區管理亂象?陳家寬認為,要改變自然保護區管理亂象,首先要確保有法可依。我國現有的自然保護區條例頒布于1994年,側重于保護區的建設標準,對于建成后如何管理、如何監督,規定還相對薄弱,保護區管理權限還不明確。應該盡快修改條例,上升到法的層面,使之更適應現階段實際需要。其次,參照發達國家經驗,可以考慮設立國家層面統一的保護區管理體系,配備人員,劃撥經費,提高管理水平。
“保護區管理部門在發現違法違規現象后,應該及時、主動站出來,敢于對違法違規現象說不。這次中央環保督察發現一批個案,對地方也起到震懾作用。”楊朝飛說。